看到幾篇購買別人續約機的文章,
不少人回覆電信商退手機續約價很合理,
實在覺得現在電信業者包裝的方案很聰明,
讓不少人算也算不清楚。
舉個簡單的計算例子吧 :
電信商 : 提供綁約及手機
A : 向電信商續約並購買續約機者
B : 向A購買手機者
(以下數字假設)
電信商向三星進貨價20000的手機,
包裝某方案後手機售出價8000,
換算起來該合約價值-12000元,
故該方案向綁約者收費20000(手機費)+(-12000)(合約費)=8000(續約機發票價)
電信商沒賺到現金,
但賺到A綁約24個月。
A綁了一個價值-12000的約,
相當於每個月要還電信商500,
持續24個月,
並以8000購得手機後21000賣給B,
A付出8000、購得-12000的合約、並獲利21000,
總計收入(-8000)+(-12000)+21000=1000,
賺1000
B以21000購入市值26900的手機
以上是三贏的局面,三方損益平衡!!
而發票上的金額是8000,
但實際售出品項是20000(手機價值)+(-12000)(合約價值)=8000
只是合約價因商業機密及其他因素,
不會出現在發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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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一 :
A不解約的前提下,
B找電信商退機換得8000元,
電信商獲利-8000元,
回頭退機給三星獲利20000,
總獲利20000+(-8000)=12000,
有人說電信商沒有獲利,
但電信商跟A之間的合約還在,
A仍舊24個月每個月付出500給電信商,
以攤提當初購機時電信商代墊的手機價差12000,
A仍在付電信商12000,
同時電信商可藉由退貨再賺一次12000,
電信商等於賺二次12000。
從綁約一開始來算,
總獲利為(-20000)(手機進貨價)+12000(A付出的攤提費用合約)+8000(手機綁約價)-8000(手機退費給B的價)+20000(三星退給電信商)=12000
以上跟A完全無關,
A繼續走完合約!!
B則是損失21000(當初付出的現金)-8000(取回退款)=13000(其中包含A賺去的1000+電信商賺去的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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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二 :
A解約、B退機,
A解約後解除需要還款500*24個月的合約,
將購得的價值-12000的合約解除,
無形中從電信商手裡賺了12000,
B退機取得8000,
解約前電信商獲利8000(手機合約價)+12000(A需分24個月、每月攤提500的合約)-20000(手機進貨成本)=0
解約這個動作電信商獲利(-8000)(退款給A or B)+(-12000)(A需分24個月、每月攤提500的合約)+20000(三星退給電信商的進貨成本)=0
A綁約後又解約,
當作合約沒發生過,
手機經手獲利21000(賣給B)-8000(取得成本)=13000
這時A需要退費給B。
等於大家回到沒簽約的狀態,
唯一損失是A在這段綁約期間內白白繳了一、二次高資費(分24個月、每月攤提500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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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
原本三贏的局面被打破,
電信商做白工、A被N7牽連要多跑幾趟處理合約、B買了支會爆炸的手機還要自己處裡退費的事,
或是A不願意出面、電信商不願意退進貨價、損失由B來承擔。
大家一肚子鳥氣,
有人覺得A合約綁得好的、不關A的事,
萬一B的手機有缺件難道A要負責?
有人覺得B就是該找A出來負責,
有人覺得A出面是"協助"了B,
這就公說公有理了!!
但冷靜下來仔細想想,
繼續吵A有沒有問題的B根本找錯方向!
為何B要退手機!?
還不是因為三星出的問題,
所以三星該為這件事情負起最大的責任才是,
應該 :
1.不用理會A與電信商的合約,直接針對手機退費
2.派員到府收件,省掉消費者被踢皮球的時間
3.直接退費公告市售價26900、電信商幫三星賣N7的利潤還是該給,無論N7是否爆炸
畢竟N7會爆炸不是A、B、或電信商造成,
現在是三星要負責召回這些手機,
當然是三星要付出這些召回成本,
而不是把既得獲利握在手上,
只釋出一點點讓下面的廠商、消費者自己去搶去分食!!
說實在的如果note7沒停產我會繼續用, 但是現在停產代表4G+3G無望, 只好換機 (S7E)
不過三星搞到現在連換機都要跟合約綁在一起, 那真的不如就退了再買 (我是買別人的續約機)
我也不想去麻煩當時賣我手機的人, 如果方案沒改最終結果大概就是自己吞了, NOTE7繼續用
表面上, 退款或是退差價換手機都是我個人可以接受的條件, 但牽扯到合約真的是太擾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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