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公平交易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適用此一事件嗎?(三星官方都承認了)


目前大都只有熱心的網友跳出來,
平時為民喉舌的民代或政府機關,
是不是該跳出來了,
因為不知公平交易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適用此一事件嗎?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32&docid=167公平交易法
有政府的力量還怕全世界不知道,
我們小小網民就可以專心自已的事了,
別為這事打亂生活步調。

如果以上有錯,我先道歉!!
2013-04-06 15:01 發佈
HAHA0724 wrote:
目前大都只有熱心的網...(恕刪)


這邊沒言論自由,只有白色恐怖...

我不敢說話...三星萬歲!!!!(酸~)
我不想表示任何意見了

說了也是被刪文

就這樣
第三十七條(罰則三)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就是要有告訴權限的人提出告訴才構成訴訟條件,要不然上不了法院。

請htc告吧,我很希望台灣有這種案例出現,
但須知這種手法,就我所知在台灣不論本土或外國的廠商都有搞,
到時候說不定會連帶扯出一堆廠商喔。
精彩萬分,我很期待。

bhis wrote:
第三十七條(罰則三)...(恕刪)

那韓國政府罸我國面板廠的事件,
我們政府就沒有相應的法則嗎?以此事件來說。
看來還是台灣太小的問題。
HAHA0724 wrote:
那韓國政府罸我國面板...(恕刪)


你可以寫信問問公平會怎麼不也罰韓廠囉。
不過大概會得到公式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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