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都只有熱心的網友跳出來,平時為民喉舌的民代或政府機關,是不是該跳出來了,因為不知公平交易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適用此一事件嗎?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32&docid=167公平交易法有政府的力量還怕全世界不知道,我們小小網民就可以專心自已的事了,別為這事打亂生活步調。如果以上有錯,我先道歉!!
第三十七條(罰則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就是要有告訴權限的人提出告訴才構成訴訟條件,要不然上不了法院。請htc告吧,我很希望台灣有這種案例出現,但須知這種手法,就我所知在台灣不論本土或外國的廠商都有搞,到時候說不定會連帶扯出一堆廠商喔。精彩萬分,我很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