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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終判:蘋果確實侵犯HTC S3G四項專利,但不違反美關稅法,理由扯到爆...

原文在34樓
ulyssesric wrote:
這件事是去年底發生的,當時我也有關注。你發文的內容把這整件事太過簡化,並且有很多重要的訊息都沒有披露。

首先,在去年十一月,美國行政訴訟法官的宣判是,部分使用 NVADIA 繪圖晶片的 Macintosh 電腦(並非 iDevice 系列)侵犯 S3G 四項專利中、兩項專利的三個請求項(Claim):146 號專利的請求項 4、16、以及 987 號專利的請求項 11。

ITC 調查後,判定 146 號專利的請求項 4 是「前案(Hoffert)已充分揭露」,也就是光靠那條請求項(附屬項)並不足以構成侵權。

剩下的兩項專利請求項,則是 S3G 無法提出「侵權舉證」:這兩項都是屬於「儲存特定圖型資料格式」相關的方法,S3G 無法證明 Apple Macintosh 在進口至美國市場的時候,機器內部有儲存這些圖形資料,同時 S3G 也無法證明這些機器本身設計的運作方式(亦即硬體以及作業系統--不包含後續安裝的應用程式軟體)會產生前述的圖形資料格式。也就是說,S3G 無法證明這些商品本身有「直接侵權」的行為發生。並不只是「機器沒有開機」這種理由。

這整件事最大的問題就是:S3G 搞錯了侵權談判籌碼運用的方法。Apple 的侵權行為是在「特定 Macintosh 機器」以及「安裝並使用特定應用程式」之後, 也就是這些設備是在「市場銷售」之後,才會發生侵權的問題。而 ITC 的職責是「禁止侵權的商品進入美國市場」;而一個商品在市場銷售的時間點並沒有侵權行為發生,ITC 自然無權禁止。用比較容易理解的比喻來形容,就好像是「為防合成安非他命,法務部狀告藥商,要求衛生署禁止所有含麻黃素的藥品進口」。換句話說,S3G 的要求「太超過了」。

實際上像這種「侵權行為」的訴訟,對 S3G 最有利的方式,就是在聯邦法庭提出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訴訟,而不是用 337 條來請求「限制進口」。後者或許是一種能快速製造談判籌碼的方法,但是他們沒成功。而最大的原因,就是 S3G 並沒有充分時間來蒐集侵權的直接證據。
C'est La Vie! 法文「這就是人生啊!」
buddy0328 wrote:
像這種聳動的新聞通常...偏偏愛國的鄉民們總是吃這一套



當然要吃這套阿 不然米國是吃哪套 不是也這套

他們自我民族認同感 我們比的上嗎 他們用這套才用的凶勒
唉...沒辦法,用iphone的人太多了...到處都會遇到
說iphone不好就被一堆人嗆
不需要解釋太多啦!就像台灣政治一樣,只有顏色沒有是非!
同樣柯達告Apple跟HTC,怎麼沒鄉民出來義憤填膺一下!?
美國老大阿~人家美國人當然保護自家人~如果遇到台灣人法官就不同了~
vistac wrote:
滿好笑的
一個誤導的標題
34樓將來龍去脈解釋了一遍了
而大樓蓋到79樓都一倍了
還是一堆人看著標題發言
不知道報紙為什麼要那麼多張?
每天的新聞全放標題就好了
兩張應該就放的下了吧...(恕刪)

你這點也很好笑~就算樓主引用媒體消息不可信!難不成某樓某回文貼的就一定可以信嗎?

只要標題寫得夠聳動、內文講的義憤填膺
再扯的事情都有人相信

然後開始開罵
有人會號召連署
有人會發動拒買
有人會叫執政黨下台
有人開始編陰謀論

01真是臥虎藏龍
心似流水 wrote:
部分人之前痛罵宏達電...(恕刪)


早就知道是這樣,不意外
漂泊異鄉的追夢人

陳美儒 wrote:
開版大跟很多版友都誤...(恕刪)


麻煩給個出處。

如果是你說的那樣那就是這些討厭apple的人亂起鬨。
apple的其中兩種主流顧客: 1:想要表現品味卻不一定能成功傳達的有錢人。 2:日子勉強還過得去,同時想要,但這輩子幾乎沒機會成為有錢人的窮人。
我只能說美國幹的好 蘋果幹的好

給中國品牌一點顏色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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