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似流水 wrote:
部分人之前痛罵宏達電...(恕刪)
不意外 ,
但在美國以外的地方,蘋果就沒能這麼好過了,,,
看來和解會是比較好的方法
心似流水 wrote:
所以所有報導都是虛假...(恕刪)
ulyssesric wrote:
這件事是去年底發生的,當時我也有關注。你發文的內容把這整件事太過簡化,並且有很多重要的訊息都沒有披露。
首先,在去年十一月,美國行政訴訟法官的宣判是,部分使用 NVADIA 繪圖晶片的 Macintosh 電腦(並非 iDevice 系列)侵犯 S3G 四項專利中、兩項專利的三個請求項(Claim):146 號專利的請求項 4、16、以及 987 號專利的請求項 11。
ITC 調查後,判定 146 號專利的請求項 4 是「前案(Hoffert)已充分揭露」,也就是光靠那條請求項(附屬項)並不足以構成侵權。
剩下的兩項專利請求項,則是 S3G 無法提出「侵權舉證」:這兩項都是屬於「儲存特定圖型資料格式」相關的方法,S3G 無法證明 Apple Macintosh 在進口至美國市場的時候,機器內部有儲存這些圖形資料,同時 S3G 也無法證明這些機器本身設計的運作方式(亦即硬體以及作業系統--不包含後續安裝的應用程式軟體)會產生前述的圖形資料格式。也就是說,S3G 無法證明這些商品本身有「直接侵權」的行為發生。並不只是「機器沒有開機」這種理由。
這整件事最大的問題就是:S3G 搞錯了侵權談判籌碼運用的方法。Apple 的侵權行為是在「特定 Macintosh 機器」以及「安裝並使用特定應用程式」之後, 也就是這些設備是在「市場銷售」之後,才會發生侵權的問題。而 ITC 的職責是「禁止侵權的商品進入美國市場」;而一個商品在市場銷售的時間點並沒有侵權行為發生,ITC 自然無權禁止。用比較容易理解的比喻來形容,就好像是「為防合成安非他命,法務部狀告藥商,要求衛生署禁止所有含麻黃素的藥品進口」。換句話說,S3G 的要求「太超過了」。
實際上像這種「侵權行為」的訴訟,對 S3G 最有利的方式,就是在聯邦法庭提出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訴訟,而不是用 337 條來請求「限制進口」。後者或許是一種能快速製造談判籌碼的方法,但是他們沒成功。而最大的原因,就是 S3G 並沒有充分時間來蒐集侵權的直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