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倫布 wrote:
大家沒收到商品確實會很悶,這點我也是受害人..唉!不過還是要呼籲大家冷靜看待,有看過很多大大發文,我來引用一些內容,小的給點專業意見,請大家勿筆戰,看看就好!
首先呢
有大大說
民法第249條: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訂金。
但是呢訂金是指你付了多少錢:如800訂金就能賠你雙倍,但大家付的商品全數價格,此屬"價金"非訂金.
也有大大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日前表示,預購商品遲延時,消費者可要求業者退還全數費用,並賠償消費者改買其他商品而多支付的費用。而如果消費者是先付訂金的情況下,假設付了800元訂金,那麼業者必須退還訂金的兩倍金額,也就是1600元。但若消費者故意到其他商店購買昂貴商品,而要求原業者支付時,原業者也可依「消費者過分濫權」來拒絕。...(恕刪)
首先先跟這位大大說明並非針對您,但是因為此次事件小弟也查詢了不少相關法條,在此提出個人淺見...(小弟非法學背景,若有錯誤請大家指正)
民法: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上述法條,文字敘述皆為 "定金",在小弟所看到的相關法條中,並未看見"價金、訂金"等文字,更何況依照momo訂單的成立要件,消費者必須先確定付款(信用卡或現金),訂單才得以成立;依上述,引用民法248、249條,應該正確才是。
再者,依照小弟的訂購情形,在完成網路訂購之後,立即於 7-11 現金繳納 $19,900,依民法249條所述,應該向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 請求返還2倍定金,也就是 $39,800,所以若消保會真的曾經宣佈 "賠償消費者改買其他商品而多支付的費用",這點顯然對 momo 有利。
(當然在現實情況,該當事人會跟消費者拼命打官司,此非討論重點)
上述僅為小弟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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