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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hTC提出侵害商譽告訴~大家來集氣!


frensel wrote:
如果htc這樣都可以提告, 三星也可以告你.


我個人非常支持
hTC跟三星在負面行銷方面互告
讓真相水落石出
剛還在討論三星...馬上就被唯讀...唉..可悲...

samobile 己經被收買了...

己失去公平性了...來這裏...看看妹妹的圖就好了...
POLZ wrote:
韓國廠商令人不齒,不...(恕刪)
幫忙高調!!!!!!!!!!!!!!!!!!!!!!!!!!!!!!!!!!!!!!

jia0129 wrote:
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恕刪)
提告已經不是因為有縫無縫了,而是過去工讀生不實言論累積而來的恩怨!事實就在眼前,有沒有人在惡意攻擊HTC,不要說什麼HTC粉,是人都看得出來三星的行為不可取!!
挺!!! htc不能亡!台灣不能亡!
網友被告的可能性比較高吧~~~
到時又是一堆在01 Post文道歉
還是別再鬧了啦~~
其實即使有這些流出的報表資料等也只能證明他們在監看注意該品牌在台灣網路論壇的動態,護航、消毒是可以看出,但要告到抹黑說真的證據還是過於薄弱,且台灣司法的特質再再證明財力薄弱一方永遠是輸家。且其實像三星這種行為國內很多廠商也都在做,至少我的曾待過公司的行銷企畫部跟幾家零組件大廠都有專責人員在負責這些事,只是要不要挖出來說而已,不過台灣的廠商所做的大概就是一些假開箱、網路消毒滅火跟護航這類工作為主。
網友講HTC不好就要被告,這是不是白色恐怖。

jia0129 wrote:
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謂之「相當之金額」,即與民法第十八條之「慰撫金」相當,因為法人的商譽受到侵害,理論上並無情感上痛苦的問題,因此,條文以「相當之金額」替代自然人之慰撫金,其意義相同,均屬損害賠償的範圍。
hTC硬起來提告吧,網友都幫你把證據準備好了!
想想對手是怎麼抹黑你的產品
挺你到底!(恕刪)


+1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dennis10 wrote:
網友被告的可能性比較高吧~~~
到時又是一堆在01 Post文道歉
還是別再鬧了啦~~(恕刪)


只要事實如此
有什麼怕被告???
消毒文有用嗎?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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