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egyu03 wrote:01影響不大,蔣大...(恕刪) 沒有廠商會去告消費者的今天消費者去質疑廠商廠商已經提出相關證明再接下來就是要消費者自己去證明自己沒有不當使用或人為因素操作損毀怎麼會有人想要叫廠商告消費者
不一定告人家就是要自己舉證。有時是被告要自己舉證的。所以有句話說: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而不是舉證之所在,"原告"敗訴之所在最好是廠商在判定消費者未拆(或破壞)外殼下,電池能遭破壞AYIYA wrote:你要告人家是自己要...(恕刪)
neomaster wrote:不一定告人家就是要自己舉證。有時是被告要自己舉證的。所以有句話說: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而不是舉證之所在,"原告"敗訴之所在最好是廠商在判定消費者未拆(或破壞)外殼下,電池能遭破壞 那快去告吧告倒HTC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法條的前半段,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Ste100 wrote:沒聽過(無罪推定)...(恕刪)
手機最基本的就是防護,防過充,防熱熔…一個會在充電時發生狀況的“電池”,就絕對不合格了…如果過熱寧願強制停充甚至停止usb機板電路,讓手機死機也比發生意外來的好還有,那個報告就只有說明短路,沒有說明外傷,樓下的不要跳針小米三星爆炸大家就狂批,什麼中國的會爆炸,是不是以後三星小米壞了也可以說外力?誰用手機嗎摔過?沒放口袋撞到?這樣方便,廠商把這篇備份以後用這說法就好了~
neomaster wrote:不一定告人家就是要...(恕刪) 先弄清楚舉證責任的歸屬,舉證責任跟是否為原告或被告並無直接關係,而是兩造提出對於自己有利論證時,必須提出可供支撐其論點的客觀證據。今天HTC若提出手機燃燒並非設計瑕疵,而是受到外力影響這種立論時,必須提出客觀證據證明這點,所以HTC拿出第三方單位的檢測報告證明並不是單純充電就會發生這種情形。再來換樓主質疑可能在組裝時就傷到電池,這個論點明顯是樓主提出且利於他自己,那他就有提出證據證明這個論點的責任。至於那種我說你身上有屎就是有屎,htc大公司應該出來證明自己身上沒屎的言論,到底入不入流有沒有法律素養,就大家自己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