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group wrote:
獨家上市只表示你在三大電信的網站上
只會看到中華的綁約專案
至於一般通訊行要如何洗機來搭其他電信方案
那也跟獨賣沒關係
另外原廠皮套的時間不是已經延長到一月了嗎
要說HTC的廣告不實
請你保留訂購單(上面有訂購日期)
1月過後領不到機
無法登錄領皮套
這時你才有立論點
這位大大有自己的觀點,小弟尊重,但卻不認同
1.官網預購活動訊息好像沒提過"獨家上市"。
2.小弟的討論串重點一直在發貨未依照順序,若按造順序發貨,縱使有人洗機然後賣天價,會惹來民怨嗎?
3.小弟沒說過HTC廣告不實,也不擔心會領不到皮套,所不爽的完全是發貨順序。
4.HTC昨日更改皮套登錄日期,在此之前一直有人說27日領不到機再來罵,現在大大說1月過後領不到才有立足點,那小弟想請問,若到1月時HTC又把登錄日期往後延,那我們又要繼續等那隻抓不到的蝴蝶嗎?
hokkaidosky wrote:
其實我覺得這次申訴確實有許多問題和困難度存在
而不是申訴神腦的問題點也在於HTC官網公告的預購送皮套活動只提及HTC專賣店,且HTC從頭到尾也沒有說HTC這次發表的新機butterfly(蝴蝶機) =>"全部"<= 交由"神腦"代理及配貨,只是大家所得到的資訊皆指向神腦而已。
再者預購送皮套活動的活動也沒有指向手機由"神腦"出貨,所以對這點要申訴矛頭大概只能指向HTC和專賣店。
(個人打過多次客服電話,客服可沒說全部貨都在神腦,也不承認,我又如何將矛頭指向神腦?)
而申訴的部分,其實當初預購並沒有壓發貨日期,所以HTC及專賣店可能會以此點來當擋箭牌。
再者HTC已經將預購送皮套的活動延長(~1/7),也就是說活動期間預購者,HTC只要在1/7日之前送手機到消費者手上,並讓你完成登錄作業並順利取得皮套,這時候HTC可能會說他們這樣做已經符合遊戲規則,應無過失。當然的,如果說預購要等到2013年2月才能領貨,但已經隨便一間通訊行都可以直接現購,我想這沒人會說合理,更何況是消保官了。
再來就是預購者領取手機順序不統一的舉證較麻煩。
假設我們都在同一系統專賣店預購,假設是蔡家大型專賣店來說好了,可能需要舉證蔡家大型專賣店全省門市中,有人比你晚預定,卻已經比你早領貨了,是否有辦法取得單據?以及已領貨的人是否願意出面證明他晚預購但已經領到了?
我想多人申訴還是會有效果在的,只是效果好不好而已。
另外有人說預購是專賣店的事情。
但這是HTC官網張貼的消息,HTC勢必有同意並授權此做法,HTC本身難道無責任?除了對店家申訴外,對HTC申訴有何不對?
我只對預購和發貨沒有一個標準很感冒就是了,很希望HTC在下次新機預購發貨,或代理商發送配貨能有進步且更良好的方式。
可惜了一支手機,搞的烏煙瘴氣。
這位大大分析的極是,條理分明,小弟知道申訴路難行,但總是有申訴有機會。
耶魯熊 wrote:
其實.........
投訴宏達電是個不錯的方式,目前 Butterfly 預購已經弄的怨聲四起
有些網友怪通路,有些怪神腦,有些怪 HTC,更有一些見縫插針進來亂的
把投訴對像提高到宏達電,可以促使宏達電出面說明這次 Butterfly 出貨的問題,也能釐清問題在哪裡,倒底是宏達電這裡的問題,還是神腦的問題,又或是通路商想多賺個1000,2000故意壓貨的問題
耶魯熊也想了解真相是什麼 ... 如果是宏達電的錯該被罵被批,如果不是宏達電的錯,也可以讓等待多時的 HTC 愛用者了解來龍去脈
感謝耶魯大深明大義,呵呵呵。
預購先拿大多數消費者來說似乎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情。
但現實面而言,廠商可以玩文字遊戲,說只能保證你一定有手機,只是何時未定。
所以下次你希望預購先拿的人,請注意沒有壓保證說:
"預購的人沒拿到前,任何其他通路不會放貨給其他消費者"
如果沒有就不要參加預購了,不過你覺得我說的這點有可能嗎?我是覺得不可能啦

廠商如果願意做,我想通路商通訊行也有可能洗機高價銷給想要的人。
再來
申訴的部分,提供足夠的證據才能殺敵阿。

你覺得消保官會很費盡心力替你找這種難解的證據嗎?消保官也不是吃飽撐著的阿!
舉證不足的話,想必也是不了了之。
我認為除了需要足夠人數對同一事件提出申訴,消保官才會針對此事件做大動作地處理。
另外證據要足夠,證明有人晚預約卻比其他人早,這點是需要單據和人證的。
個人覺得預購送皮套活動延長日期這一點,就已經代表HTC已經在做滅火動作了。
且其實活動整個公告和流程皆有寫對這些HTC有保留和變更的權利,並沒有寫死,我們消費者是很難真正翻桌的。

Alexchen81 wrote:
話說....我昨天已經有看消基會的網站.....
請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411
反正今天投訴, 另外再沒電話通知, 晚上退訂, 換PF2.
要支持國貨也是有選項.
根據《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因此假設展開預購的業者未於約定交貨期限交貨,可依照同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並且由於此一契約之不能履行,屬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消費者可依249條第三項,要求受有定金的業者加倍返還定金!
沒有白紙黑字的寫明交貨時間, 不過當初門市可是跟我說20號就可以來續約了~
口頭約定雖較難認定, 就看消保官了
專賣店當初跟小弟說專賣店領貨速度"絕對"比其他通路快,領貨也必定按照預購順序,如今看來,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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