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真相只有一個 (針對"HTC new ONE 故障死機"之釐清)

既然都有大大去釐清大家的疑問,就別再討論是否為工讀生
遇到這種情形手機主人也不願意,都拿去維修了
我想HTC會給你一個交代的


samdai wrote:
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恕刪)


對於網友的言論來說,當然每個人都可以就自身名譽捍衛之權利,當然如果版大與T大的言論
有讓人感受到侮辱,受辱之網友亦可提出告訴
我是以版大與T大為權益人來解說,當然權益者也可以是其他網友

該回覆您貼的文章了,
您的回文"釋字第 509 號" 已經很明顯解釋了,不是嗎?
1. 網友是因"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而質疑版大嗎? 顯然版大與T大並未損害
那些質疑網友的利益,不是嗎?
2. 網友是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嗎?
3. 可受公評之事前面已經解釋過了,版大與T大皆是非公眾人務,亦非公職人員等,
私人之行為只要不逾越法律之規範,或危害大眾之利益者,皆不屬於"公評"之
範圍!
4. 版大與T大也非中央與地方議會、法院,故不適此項之除外責任!

就如同您說的,這是大家都有的權益!每個人只要自認為在公眾之場所(包含公共之論談)中
有受汙辱者之感覺,皆可提出告訴,而檢察官與法官擁有其最後裁量權!

當然依照承辦之檢察官、法官會有不同的認知,但不可否認確實亦有犯行成立之可能,
不是嗎?

OK! 現在已見網友針對我的善意提醒有了注意予熱烈的討論,已達我提醒之原意,
避免樓歪了更嚴重,這版的法律討論即先暫到此,如果需要,另再開一個法律相關的
主題,到時歡迎各位法學之先進們一起參與討論,並不吝指教!

aaa大自稱學過法律,相信亦有相當之見解,是否也有興趣另外開法律相關討論版
,共襄盛舉?


信我者天堂近了!!
謝謝神聖山大大

給大家提醒的善意避免有人違法

聖神山 wrote:
3. 可受公評之事前面已經解釋過了,版大與T大皆是非公眾人務,亦非公職人員等,
私人之行為只要不逾越法律之規範,或危害大眾之利益者,皆不屬於"公評"之
範圍!..(恕刪)


看不下去了,公評怎會指公眾人物...(可以自己把法條解釋成這樣也不容易)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雖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述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tw476808 wrote:
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恕刪)


Good!越來越有交集了,沒想到我這塊頑石引出了您這塊玉來了!
所以,"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這句就是重點了,
我是看到了部分網友已經偏離"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已達讓人感覺受到"汙辱"
之狀況!
且版主a與T大之言論亦未達"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之可受公評之事程度!
許多皆為網友"個人之感受"自己所支持的"HTC"遭受"污辱"!
故我之前說過,這應該由HTC判斷是否已達損害名譽之事實,而非部分之偏激之網友

如"暗指心態可議"、"想要得到利益"之質疑言論,已達對他人人格指摘
損害他人名譽之程度了。 建議您先向前爬文,看看是不是有些言論確實違犯?
多數的網友尚稱中肯,但部分確實已近達罪行成立之事實!

認知慢慢的可以收斂了,重點就是"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
,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
而如帶有"影射"、"暗示"、"明示"、"引導"公眾對某人之言行產生負面之認知者,而讓當事人
感受到受到侮辱時,即構成誹謗罪!

重點就是,希望各位網友就事實來作"中肯不偏激"之討論!這是我想要說的
,這點tw476808不知認同否?

哇~我才剛說完不要再回覆歪樓了,又被引出!可見我個人修為實仍不夠,慚愧慚愧!

信我者天堂近了!!
聖神山 wrote:
Good!越來越有交...(恕刪)


但是今天99%的人都是善意言論,大部分網民都是提出事情的質疑,卻被閣下擴大解釋成毀謗罪.


重點來了,從你PO文的內容看不出是要警告那些惡意攻擊的還是善意質疑的?


還有,我覺得你的法律認知真的....頗有出入..


M01為公共論壇,HTC為眾所皆知的企業與產品,消費者談論其購買或關心之產品,亦屬消費者利益.

照閣下邏輯,只有討論核四,環保,政治等才能稱之為公共利益或多數人之利益?

強調"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為認定"

法條是死的,多看看案例或許會理解法律內涵.......共勉之~~~




某人自我感覺良好,

自己越解釋越開心,

卻陷入謬誤而不自知。

如果可以這樣無限上綱,

那我發一些文,然後有人質疑我是工讀生,

我自覺工讀生這三個字已對我造成侮辱,

我就可以提告?

這可能有點想太多....


簡單補充一下,

別忘了法律除了構成要件該當,

主.客觀條件也是要一併考慮,

妨害名譽罪的侮辱,是要客觀上有貶損社會評價或減損人格的行為,

不是"自覺"受辱。

另外,還有一點可以探討的是,

在論壇上的ID是否能推知為"某人",

例如: 鄉民對T大與A大或許有非理性言論,但其他共聞共見之第三人,

無法得知T大與A大究竟是何人。

如無法推知係何人,也就沒有貶損或減損的問題了。






原苦主"T大"送修機子早已修好送回,也已發過"HTC NEW ONE 快速送回"一文,
但不痛不癢,似乎也少人發覺這篇,對比送修時的盛況,真是......
===========================================================================
不就是像大多數網友說的-->各種產品多少都會遇到的故障機率-->連絡送修-->等待修好送回
-->再回頭檢視整個過程滿意與否?
===========================================================================
T大發了一篇(喔...連同PTT應該說是2篇)故障送修文,然後一堆網友回應,正反2方見縫插針,
最後討論起法律問題,好像少人關心機子後續.....
現在看來,真不知是原苦主"T大"反應過度還是網友關心過度呢....

super desire wrote:
原苦主"T大"送修機...(恕刪)


我還以為只有我注意到了

看樣子,還是有些部分誤解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於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內加以闡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
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根據上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如果行為人在網路上所發表的言論,侵害了他人的名譽
,法律便可對於這種侵害他人名譽的言論,加以適當的限制。所以,侵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不但不受到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我國刑法基於對於個人名譽的重視,明定意圖散佈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依照本條文的規定,誹謗罪的成立,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散布於眾的意圖」與誹謗的「故意」。所謂「散布於眾的意圖」
,是指分散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目的,但是並不需要達到眾所周知的程度。所謂
誹謗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指摘或傳述之行為,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具有認識,並進而付諸實現,即可成立。至於其本人是否相信其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為真實
,則非所問。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者,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有使他人名譽產生負面
評價的具體事實,至於他人的社會評價,是否真的因此產生負面影響,則非所問。"


本罪為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故誹謗之對象,應為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但是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
,只要客觀上得以推知其誹謗之特定對象是誰即可,而且誹謗的對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對於其所誹謗之事,縱使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如果僅為涉及個人私德,
亦即個人私生活之事項,例如抽煙、喝酒、惡習、濫情等,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也就是說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利益無關,為了保障一般人的名譽權不容侵犯
,如果最後證明與事實不符,仍然構成誹謗罪。


至於另名網友的質疑,網路ID非實名,是否能推知為某人?
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381號判決即明白宣示:「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
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
相信您一定了解了!

好吧,既然您們大家對T大詆毀HTC這麼在意,那我說了,T大的在BBS的言論,確實違犯誹謗罪
可以寫信給HTC,建議HTC對T大提告如何?
實際判例:
宋小文是某大學機械系三年級的學生,也是機車一族,舉凡上學出遊都是靠他的野狼一二五。
某日,宋小文前往居家附近的一家機車行,詢問有關機車輪胎的價錢,但是當天他並沒有在該
機車行更換機車輪胎。

事後,他在某網站留言版上,發表了一篇標題為「黑店」的文章,該文章的內容是有關他詢問
該機車行機車輪胎的心得感想,該文章中指稱該機車行是「黑店」,以及「將二手胎整理得跟
新的一樣,還拿來當作全新輪胎賣」等,具體指責該車行誇大商品的效果,並抬高售價欺騙
消費者的行為。該文章還以該機車行的老闆T恤背後印著「非常機車」的字樣,調侃該老闆
「應該是二手車店騙不夠,再出來騙的吧!」。

該機車行老闆王大宇原本並不知道被人上網批評,後來經由上網友人的告知,並將宋小文的
文章列印下來給他看,王大宇得知後氣憤難耐,認為宋小文在網站留言版上張貼內容不實的
文章,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看,並任人轉寄散佈,已經嚴重損害他的商譽,導致該機車行
生意一落千丈,王大宇先是向該網站留言版的版主提出抗議,其後並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
隊提出毀謗罪告訴,並要求宋小文賠償損失新台幣十萬元。

在本案例中,王大宇在其機車行中之商品銷售與定價,乃私人行為,並非可受公評之事,
且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宋小文未經查證即意圖散佈於眾,故意在網路上,「指摘」
足以毀損王大宇名譽之不實的謠言,造成王大宇名譽上的損害,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第一項之誹謗罪。
===其他實際網路言論違犯誹謗罪案例分享懶人包====
http://www.sogi.com.tw/newforum/article_list.aspx?Topic_id=4190155
http://i17.tw/?p=2711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33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410
http://student.kuas.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12020004


monlu wrote:
既然都有大大去釐清大...(恕刪)
信我者天堂近了!!
  • 2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