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情形手機主人也不願意,都拿去維修了
我想HTC會給你一個交代的

samdai wrote:
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恕刪)
聖神山 wrote:
3. 可受公評之事前面已經解釋過了,版大與T大皆是非公眾人務,亦非公職人員等,
私人之行為只要不逾越法律之規範,或危害大眾之利益者,皆不屬於"公評"之
範圍!..(恕刪)
tw476808 wrote:
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恕刪)
monlu wrote:
既然都有大大去釐清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