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修訂需經過一定的程序,不是公司大就可以與之抗爭或要脅的,尤其是拿使用者的權益來當籌碼,實在令人反感之極。
如果下一次google拿停止gmail或甚至google搜尋系統來要求台灣停止執行死刑或是承認釣魚台是日本的...........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但是7天就太誇張了,像有些遊戲,給你7天試玩的時間,你大概玩個5天也破關了吧!?
那大家怎麼還會買這些軟體呢?
也許有些人甚至覺得使用到7天以前就刪掉再下載一次就好,那開發者的權益不是都沒了嗎?
那我想大概開發者都跑去投靠iphone了吧!
或許可以把時間延長到12小時或24小時,我覺得比較理想!
台灣的法律是有7天鑑賞期,可是我覺得鑑賞應該適用在買硬體或實物上面的比較妥當吧!
說真的,我們跟人家硬碰硬,人家也大不了不給我們使用,不然就加些使用條款進來,你能怎樣呢?
要馬就說點有建設性的要求,拿這不合理的要求要去罰人家,臉都給你丟光了。
現在的政府腦袋都空空,只想著上鏡頭,砲轟別人,卻不知道自己將變成砲灰,而我們就成為砲灰下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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