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sarlin wrote: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恕刪)
對於上面這段關於著作權的說明,剛剛我的留言也講得很清楚
消費者使用的,如果是「未經修改的音樂」來當鈴聲
對一般消費者而言,買了一首歌曲,拿來當鈴聲,還要加工,並不是很方便
當然有很多人會這樣作,也有很多人不是
我提的問題也講得很清楚,很明顯,「因手機鈴聲多以節錄原音樂 之方式呈現係屬重製或改作原 音樂著作之行為」這個只是「推測」之詞,拿來擴大闡釋著作權,並不合適
我不知道我是講了什麼讓你會覺得有攻擊你,就討論來說,我跟你一樣認為我很理性,提出的問題也很明確
至於我上篇留言後面寫的那一段,是對於許多習慣於被Apple系統規範綁死的人的一點感想,所以我特別離了幾行才寫,並不是針對你,如果你覺得不舒服,我為此道歉
站方提供的圖示,只是一種俏皮的表示方式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