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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market片面停止服務, HTC的反思

我愛wp7
所以都換wp7好了
這樣我會爽死!!!
google本来就没有很认真的在弄付费软体这一块,
对他们来说,有广告的免费软体才是王道。
现在不玩了也是刚好找到借口而已。XD

小光 wrote:
天真是說想法太單純了.如果全世界人的想法都跟你一樣那就天下太平摟.呵.goolge當然有經過省查那些軟體才能上市阿.今天是因為台灣消費者再使用前不清楚人家的規定在那邊盧.我是覺得google market上都有試用版或是精簡版.可以讓消費者免費試用.用喜歡再買阿.而且免費版也沒有使用時間頂多是有廣告再那跳阿跳.這樣的方式對廠商跟消費者都是雙贏.誰知道台灣的消費者跟本連試用都不試用就在那邊叫東叫西.怪誰阿.

15分鐘我是覺得剛好.而且大家都知道買東西就要先做功課.什麼功課都不做買了被騙是剛好而已吧..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我也買過play的遊戲.我會買是因為玩過試玩版覺得內容不錯.二話不說直接就買了.別一堆藉口沒時間之類的.手機都拿再手上會沒時間?是看消費者要不要多用點心吧..



如果照字面說法,貴兄台也是天真之人。
單純的人很多,政府本就應該立法(設法)保護這群人。
甚麼都要做功課的話,遇上食品加工廠,人民應該先拿出個六千萬蓋個檢驗室了。(誇大說法)
不然每天碰上惡質的商人,尋常百姓哪有能力自保?


而且說實話,
您說的只是您的使用習慣,跟此次事件的主軸,算是搭不上邊。

或許有人還在恍神,我可以再貼一次。
重點也在於,針對政府覺得有疑義,對消費者不利的銷售方式,要求各軟體商協商或是改進。
這次幾個軟體商的反應,也讓人見識到了,不同大廠對於如何尊重(遵守)各國法律的思維

PS.
最近有個很熟的名詞叫做FOOL-PROOF,中文可以稱為傻瓜或是防呆。
針對我爾等單純之人,這類設計真的滿重要的。
trickid wrote:
我不買統一的...(恕刪)
真的要抵制沒良心企業,我們消費者才有保障,廠商才會重視,我連小孩都叫不要買統一產品!

slrml617 wrote:
什麼當地法律的
所以當地法律不合理 他們也一定要遵守?

軟體本來就沒有鑑賞期的
連在美國 一個買了什麼都能退的國家
軟體開封 用過以後 就不能退了 不管多久
Google給15分鐘試用就已經夠好了

這些說台北合理的人
很明顯只是一堆貪小便宜的人

還有在那裏說要換去Windows Mobile的
我等著看笑話..


當地的法律當然是配合當地的風俗民情,入境隨俗不懂嗎?
假如google是賣大麻的,他敢在台灣賣嗎?不抄了它才有鬼

口袋決定自由 wrote:
記得以前market原本是24小時內可以退費

Android Market剛開始是一個禮拜七天前都可退費

去年才改成15分鐘的
說的好~所以google不賣了.....-_-
1."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來自消保會的解釋令.其效力等同法令.

2.有關'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決定者不在廠商.或你我之臆測之上.而是應由廠商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得到新的解釋令後方為有效.或透過遊說或公聽會,經由立法院立法行之.在此之前.必須遵守上述解釋令.白話一點.就是要給足7天猶豫期啦9(所謂猶豫期乃社會公認對消保法第19條法令隻簡稱.消保官亦以此論之).

3.google在台灣尋求'核准認許'時便等同認同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Action.do?method=detail&banNo=27934855

4.15分?7天?24 hr?誰認定算?請參考上述第2點.大家爭執這個沒意義.如果15分鐘能成立.我的看法如下:
我認為1秒鐘才合理.此外,違規停車罰900元太貴.90元才合理.酒駕罰幾萬太貴.應該罰60元.景氣這麼差,酒駕撞死人我自然有民法與刑法處分我.憑甚麼酒駕要罰幾萬?你們來幫我按個'讚'啊@@

5.如果apple 30天退費機制能讓軟體開發商活的很快樂.google七天不能讓開發商存活.那是google的問題啦.開發商們別怨天尤人.在google改善前.你們就去 apple app的'30天退費機制'好好發展.何必到google
"7天退費機制"埋怨呢?別把台灣百姓都當賊.放心!如果你的軟體對我又實用又合理,我一定買.你們以為台灣人都付不出幾十幾百元台幣買軟體?

6. 如果有人'盜版'.另有刑法伺候.而非以google用違法手段避免之

7. 如果因google不適台灣法令之規範.又不願依台灣法令之救濟管道行之.那他要退出台灣市場.我們也只好含淚告別.吾必維護吾國法律尊嚴而後以.

8. 任何先進國家皆以法律為先,否則美國憑甚麼以國內之'台灣關係法'協護寶島至今?請各位大大提升法律認知.

9.如果看不懂我寫甚麼.可能你中文程度與法律常識有待切磋.別來砲我!

10. 本人用google手機.發誓尚無任何apple產品.
有網路購物經驗的人都知道,軟體是一經拆封就不能退的,
否則被安裝再退貨,廠商就吃虧了.
Google有15分鐘退已經很好了.
noah538 wrote:
如果條文有這一項, ...(恕刪)

如果覺得不合理,為什麼還要按下接受?
看過條款不接受跟接受
跟沒看過才在事後說不合理?
合理跟不合理的標準在哪? 自己覺得?
那當初覺得不合理為什麼要接受?
還是事情發生了才變成不合理?
- Apa | 問問題前先看過說明書吧...不然Google一下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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