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光 wrote:
天真是說想法太單純了.如果全世界人的想法都跟你一樣那就天下太平摟.呵.goolge當然有經過省查那些軟體才能上市阿.今天是因為台灣消費者再使用前不清楚人家的規定在那邊盧.我是覺得google market上都有試用版或是精簡版.可以讓消費者免費試用.用喜歡再買阿.而且免費版也沒有使用時間頂多是有廣告再那跳阿跳.這樣的方式對廠商跟消費者都是雙贏.誰知道台灣的消費者跟本連試用都不試用就在那邊叫東叫西.怪誰阿.
15分鐘我是覺得剛好.而且大家都知道買東西就要先做功課.什麼功課都不做買了被騙是剛好而已吧..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我也買過play的遊戲.我會買是因為玩過試玩版覺得內容不錯.二話不說直接就買了.別一堆藉口沒時間之類的.手機都拿再手上會沒時間?是看消費者要不要多用點心吧..
如果照字面說法,貴兄台也是天真之人。
單純的人很多,政府本就應該立法(設法)保護這群人。
甚麼都要做功課的話,遇上食品加工廠,人民應該先拿出個六千萬蓋個檢驗室了。(誇大說法)
不然每天碰上惡質的商人,尋常百姓哪有能力自保?
而且說實話,
您說的只是您的使用習慣,跟此次事件的主軸,算是搭不上邊。
或許有人還在恍神,我可以再貼一次。
重點也在於,針對政府覺得有疑義,對消費者不利的銷售方式,要求各軟體商協商或是改進。
這次幾個軟體商的反應,也讓人見識到了,不同大廠對於如何尊重(遵守)各國法律的思維。
PS.
最近有個很熟的名詞叫做FOOL-PROOF,中文可以稱為傻瓜或是防呆。
針對我爾等單純之人,這類設計真的滿重要的。
2.有關'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決定者不在廠商.或你我之臆測之上.而是應由廠商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得到新的解釋令後方為有效.或透過遊說或公聽會,經由立法院立法行之.在此之前.必須遵守上述解釋令.白話一點.就是要給足7天猶豫期啦9(所謂猶豫期乃社會公認對消保法第19條法令隻簡稱.消保官亦以此論之).
3.google在台灣尋求'核准認許'時便等同認同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Action.do?method=detail&banNo=27934855
4.15分?7天?24 hr?誰認定算?請參考上述第2點.大家爭執這個沒意義.如果15分鐘能成立.我的看法如下:
我認為1秒鐘才合理.此外,違規停車罰900元太貴.90元才合理.酒駕罰幾萬太貴.應該罰60元.景氣這麼差,酒駕撞死人我自然有民法與刑法處分我.憑甚麼酒駕要罰幾萬?你們來幫我按個'讚'啊@@
5.如果apple 30天退費機制能讓軟體開發商活的很快樂.google七天不能讓開發商存活.那是google的問題啦.開發商們別怨天尤人.在google改善前.你們就去 apple app的'30天退費機制'好好發展.何必到google
"7天退費機制"埋怨呢?別把台灣百姓都當賊.放心!如果你的軟體對我又實用又合理,我一定買.你們以為台灣人都付不出幾十幾百元台幣買軟體?
6. 如果有人'盜版'.另有刑法伺候.而非以google用違法手段避免之
7. 如果因google不適台灣法令之規範.又不願依台灣法令之救濟管道行之.那他要退出台灣市場.我們也只好含淚告別.吾必維護吾國法律尊嚴而後以.
8. 任何先進國家皆以法律為先,否則美國憑甚麼以國內之'台灣關係法'協護寶島至今?請各位大大提升法律認知.
9.如果看不懂我寫甚麼.可能你中文程度與法律常識有待切磋.別來砲我!
10. 本人用google手機.發誓尚無任何apple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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