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設"這標題,應該是有後面指點你,躦漏洞怎樣才不會被告怕標題不聳動,沒人看,所以要扯一下法律,我只能說年輕人別被人那麼好利用,打打字哈啦一下可以,真的人家法務找你,你為了打字,賺的幾毛錢沒人家法務時間多。
基本上...多數人看得出來那是「格式上的BUG」~再者以臺灣法律...這跟偽造文書一點關係也沒有!如果有略懂民刑法就會知道...真的一點關係也搭不上,你或許不知道台灣有分 行政、民、刑...等等,即使這單據出自於國家機關,也頂多被罵...重則公務員被記申誡,因為這硬要凹也只是「過失誤寫誤算」...如果你想大概了解! 以下要件(經過白話文處理)參考一下:1.偽造-指沒有權力之人製作。 這單據...他有權製作..2.這張單據需要有法律上或經濟上之利益。 OK完全沒有就只是紀錄...3.須要足以有危害的結果。 別跟我說你因此身心受創...(刑法210)用民法來說:沒有心中保留,沒有虛偽意思表示,亦無造成任何侵權行為!沒有任何財產上的損失...OK...你說你玻璃心,這讓你身心受創...民法對於非財產的侵權行為要求上要「情節重大」(民法第195條)。我認為以上都沒有達到你所謂的程度...,或許法官會判你勝訴,這年頭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