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nerv wrote:
在這版上挺常看見網友...(恕刪)
新品不良的這個應該很多人會誤以為
七天內一定可以換新機
消保官引述的是無法實體確認的店家
以及店家要求預付定金才能夠實體操作
現在大的通路商都可以現場確認是否有問題
且大多數新機都會有實體展示機可以操作
所以這部分應該不適用於七天鑑賞期
七天鑑賞期是指針對無法看到實體即進行買賣交易
如網路購買必須要付款拿到拾獲才能夠確認
現在大部分的店家都能夠先於現場確認之後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其實台灣法律還是很多漏洞
我覺得倒不如統一規定
七天內有問題就是可以換新
免得消費者通路商搞不太清楚
法律很多都講得曖昧不明
yoyococo0407 wrote:
新品不良的這個應該很...(恕刪)
買到的物品有瑕疵,還可以主張「七日鑑賞期」嗎?
我們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引述至上面連結
首先要澄清的是,七日鑑賞期主要目的是因為郵購與訪問買賣的消費者,沒有足夠的資訊與時間仔細檢視商品內容,不知道是否適合消費者的需求,因此無論商品有無瑕疵,只要消費者不滿意,無須任何理由即可退貨並解除契約,當然也可以退回買賣價金。
至於消費者買到的貨品有瑕疵,無論是否經過七日鑑賞期,都可以向商家請求換貨,若商家不願換貨也可以解除契約,將貨物退回並取回價金,這是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消費者無須擔心。
也就是無論是否超過七天,只要是新品瑕疵都應該讓消費者換到好的且新的手機才對。
之前有打過新北市的消費者保護專線,也是這樣說的沒錯。(無誤)
⛔ 謾罵一律搜證,如有提告、你會收到 ⛔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