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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market片面停止服務, HTC的反思

是阿

消費者要權益

軟體開發商也要權益阿

如果事事都保護消費者

誰還要開發軟體? 乾脆就到對岸到美國阿

身為Android遊戲開發者的一員

聽到這個消息真的很痛心

HarryBo wrote:
是阿消費者要權益軟體...(恕刪)


消費者有法律保障

開發者沒有

大大可發起申請讓立法院幫你立法

希望還來的及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google是不在一台灣市場吧
要是老共提出這個要求
google肯定是用不一 樣的
態度
andyhsu3 wrote:
google這種舉動,只是在抗議這種幼稚的法令吧?!
真不知道一堆人在挺北市府個甚麼勁?
...(恕刪)


其他業者都符合法令或是檢討協商了
到底誰幼稚?

GOOGLE拖到最後一天才給答案擺明就是看不起北市府
GOOGLE馬上停止服務,不管有無付費,擺明就是綁架消費者

很難想像還有挺GOOGLE這樣的想法
被綁了還幫人數錢大概就是這樣了

lien291

apa1102 wrote:
千萬別說誰會去看那落落長的條款, 這是你個人的問題...(恕刪)


根據消基會的說法
這落落長的條款,只要裡面有不合理的地方
就算看都沒看就按確認了
也是可以當作沒講的

bikevts wrote:
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你可能沒看懂.如果沒有新的解釋函出現前.所有此類商品皆受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所規範.這就是google必須遵守七天猶豫期之故.換言之.除了七天外.6天也不行.15分鐘也不行.就是7天.google必須透過程序對此類數位商品取得新的解釋函.或另行立法變更.否則他只有接受規範.

alan198115 wrote:
Q某甲來至德國,其明...(恕刪)


+1

惡法亦法!
法律有問題應該是要從立法面去改善,即使緩不濟急
但是在台灣我們偏偏習慣從執法面去解決
有時透過解釋函令的途徑去圓場、有時是依執法人員的主觀意志判定
殊不知,執法沒有標準,最終戕害的是人民自己的權益

g公司不是一般民眾也不是小公司
如果覺得台灣這一條法律有問題,自可透過遊說立委修法的管道去解決
但你們卻是寧為玉碎不為瓦全,還把一竿子人全拖下去淌這趟渾水
我覺得你們再怎樣理直氣壯,也不能挾消費者以令官員啊

唉.....懸崖勒馬吧
GOOGLE 為什麼不用另一招

同意七天鑑賞期者原價購買

同意15分鐘鑑賞期者5折購買

這樣不知道算不算雙贏

消保法立法的目的,就是偏向消費者而非廠商或平台商google

意思是如果有任何交易條件不利於消費者

都有被判無效的可能

google下一步棋該怎麼走?蠻好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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