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andyhsu3 wrote:google這種舉動,只是在抗議這種幼稚的法令吧?!真不知道一堆人在挺北市府個甚麼勁?...(恕刪) 其他業者都符合法令或是檢討協商了到底誰幼稚?GOOGLE拖到最後一天才給答案擺明就是看不起北市府GOOGLE馬上停止服務,不管有無付費,擺明就是綁架消費者很難想像還有挺GOOGLE這樣的想法被綁了還幫人數錢大概就是這樣了
bikevts wrote: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你可能沒看懂.如果沒有新的解釋函出現前.所有此類商品皆受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所規範.這就是google必須遵守七天猶豫期之故.換言之.除了七天外.6天也不行.15分鐘也不行.就是7天.google必須透過程序對此類數位商品取得新的解釋函.或另行立法變更.否則他只有接受規範.
alan198115 wrote:Q某甲來至德國,其明...(恕刪) +1惡法亦法!法律有問題應該是要從立法面去改善,即使緩不濟急但是在台灣我們偏偏習慣從執法面去解決有時透過解釋函令的途徑去圓場、有時是依執法人員的主觀意志判定殊不知,執法沒有標準,最終戕害的是人民自己的權益g公司不是一般民眾也不是小公司如果覺得台灣這一條法律有問題,自可透過遊說立委修法的管道去解決但你們卻是寧為玉碎不為瓦全,還把一竿子人全拖下去淌這趟渾水我覺得你們再怎樣理直氣壯,也不能挾消費者以令官員啊唉.....懸崖勒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