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w_Senior wrote:
看不下去來講幾句。若...(恕刪)
多謝指教, 的確存在你指出的一些問題和困難, 但請參考公平交易法, 22條罰則是告訴乃論, 仼何人無法代表htc 提出告訴, 19條罰則非告訴乃論. 其實只要是國民人人有權檢舉......看一下公平會的首頁罰例, 就可以了解很多案例不是関乎競爭公司利益, 而是消費者權益. 有些事不開始去做永遠不會有結果, 只有開始去做才能期待可能有結果....
timeless96 wrote:
希望擁有HTC NEW ONE的網友目前沒有所謂縫或組裝問題導致換貨事實的, 在本樓集中回應, 至於有問題的,請自己開樓討論...
目的很間單, 本人擬向公平會檢舉三星及其相關雇員於MOBILE01的網路行銷行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章第十九條之三, 因版面充斥HTC品質低下相關言論, 本人希望有正面樣本數向公平會說明目前討論版輿論可能因不正當操作而違反比例原則, 有侵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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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32&docid=167
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
第十八條(約定轉售價格)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 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 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十九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 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 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 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 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 為。
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 其交易之行為。
第三十六條(罰則二)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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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所謂的工讀生注意,也許你的公司不會告訴你, 但你的行為其實已經違法, 之前事件三星總經理說是訓練不足, 我想意思是員工自己誤解公司的方針而違法, 但請注意, 這違法的行為可能要吃兩年牢飯.
綜上, 本人質疑MOBILE01已無法管理目前黑暗行銷的亂象, 需要公平會介入調查導正此一歪風, 當然,我對政府機關的效率也採質疑的態度, 但有做總比沒做好, 歡迎看不過去的網友一起來檢舉, 一起努力讓公平會正視此目前的問題: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mailbox.aspx
本人也希望HTC硬起來, 直接到法院控告三星違反公平交易法,保護其自身公司利益, 並還我們一個正常的討論空間...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