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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文] One X 底座


kotime wrote:
原討論 [開箱文]...(恕刪)


這樣也算道歉文???
UAAUAGUGA wrote:
其他講得沒錯
不過你哪隻眼睛看到村民包圍警局啊
現在當快閃族都會被用公共危險罪移送了
麻煩舉例也舉個好一點的好嗎
...(恕刪)




剛剛的TVBS新聞台,報導金山女老師被曾思儒殺害,記者報導:金山居民群情激憤,包圍警局

光我說不夠?

那來看這個連結

新聞

其他什麼家屬親友追打動私刑的,我想就不需要提供了







快閃族一詞的原意也沒錯,許多人都希望引起別人的注意,哪怕是側目

錯是錯在到了台灣,變成找了一群人躺在馬路上

還自己越權指揮交通

這就是許多台灣人不尊重法律規範的一個案例

我認為這案件應該辦到底,都要移送,留下案底和案例

因為我真的不希望處在一個所有民眾可以任意躺在馬路上,心情好就跑來指揮交通,還無法約束的地方
kotime wrote:
但某些網友的言詞 在下不能苟同

老k你是天氣太熱上火了呦

laytis大真的有道過歉啦,別那麼上火了咩!!

不就是跟網友的分享文,大家4466就算了,

夏天到了,還是來看妹比較實在,撤了吧!!

老友 KC 留~

3065 wrote:
剛剛的TVBS新聞台...(恕刪)

記者講的你也當真

你說得對,占用馬路的確很不可取
但是我要說的是占用馬路都可以被冠以公共危險罪了
鄉民要是真的卯起來包圍警局還不馬上被抓走才怪
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重點來了...."臭XX" = 要能證明為真實??
laytis wrote:
G大你可以閉嘴嗎??...(恕刪)


管理員又再裝傻,公開罵人難道不用停權?還可以再吵一架?

喔....停權就不能發道歉文一定要上法院了,原來是這樣,管理員真是太好心了
UAAUAGUGA wrote:
記者講的你也當真你說...(恕刪)



台灣的媒體和記者,的確素質很低

他們有些報導的項目和作出的評論,可以當成垃圾訊息

但一些實情轉播,是可以參考的

例如某新聞台說:明天汽油降價幾元,哪邊的警局被包圍了,哪裡的飆仔砍人了

我想我是會當成真的



台灣的執法,是有差別性的

這點也是為人詬病的地方


tw476808 wrote:
刑法:第309條 :...(恕刪)



發文者若吃了秤砣鐵了心,總統親自來調和都還是告到底的話

這條公然污辱罪構成的機會非常高

且就算被告事後(就是目前)再怎麼道歉,示好,頂多影響刑責輕重,可能賠很少甚至幾乎不用賠

但這條前科是會有的了(大多數提出此類告訴之告訴人的目的)

以司法捍衛名譽

(因為如果這樣無罪,原告可以當庭指著法官的鼻子,用這三個字一一點名他全家大小)
我也覺得樓主吵輸了覺得沒面子才要告人
還說得很冠冕堂皇..
我搬好椅子坐著等了

uuuu236 wrote:
我也覺得樓主吵輸了覺...(恕刪)


是哦,版主毫無氣量可言,最早自己在正文中寫了可以有BEATS音效,Laytis結合自己的體驗告知不可能有beats 音效,版主就認為Laytis是在討戰, 我從沒見過有什麽人能氣量小到這種程度。還大言不慚的說“要請教請把禮貌一起表訴出來好嗎? 這樣子容易被視同為討戰” 明明別人沒說什麽,自己已經氣急敗壞

這麽小心眼又氣量小,以後還是少上上01,動不動就要提告網友,不要出來害大家啦。都不準人家質疑你,那你在家自己爽就好了,幹嘛還要po上來? 質疑=討戰? 那大家以後上01就光看不準發言咯。 尤其是版主的文章,更是要小心哦,版主氣量很差碰不得。
好家在,我有聽老母的話
我老母說:網路上講的可以信,狗屎也能X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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