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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過半年~與HTC爭議再起~靜待與HTC協調~

千錯萬錯就是把HTC不好的po在這版

這版很多人會選擇性挑想看的看

其他的會一概無視

希望大大早日把事情解決

為一台2萬塊的東西搞到這樣

真的會人都瘋掉。精神和時間損失

祝早日解決問題
版大 你要不要率領群眾去包圍htc總部
說真的我真的覺得樓主為鬧而鬧
把白的說成黑的
如果真的做生意的賣樓主東西還真事不想賣咧

真扯
所以這斑紋是"原瑕疵"嗎?

是的話就照合約來吧

法律是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所以支持樓主依和解書主張權利,加油。

關於和解書內容,坦白講滿爛的,
第1條的內容,應該拆成3段來看:
被申訴人同意現場提供並交換全新無瑕疵手機一支,並延長保固至103年12月31日止,保固範圍以保固書所載內容為準。
新機如仍發生原瑕疵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由被申訴人與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聯繫處理解約事宜。
被申訴人另同意協助貼妥螢幕保護貼。

可以知道,您們和解處理內容是
1.換新機+延長保固。
2.在延長保固期內→有瑕疵發生
原則→保固處理。
原瑕疵→解約。
3.貼妥保護貼。

只要樓主證明是原瑕疵發生,就直接主張解約權。

比較好奇的是,為甚麼HTC那麼大的公司,出來和解的人,會簽下這種造成複雜法律關係的和解書,是要解除誰跟誰的契約?那一份契約?
我在這為樓主接下來要買的手機廠牌,默哀三分鐘
樓主的老婆一定是位超完美嬌妻

是說一路這樣檢視換機檢視換機最後終於換到了通過你標準的完美手機時

會不會已經想換下一代了(於是又進入新的輪迴)

ader_chen wrote:
怎麼跟HTC一樣自動漏字呢? 上面寫的是由被訴人與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聯繫處理解約事宜...不是協助喔。


就和解書內容來看 "由被訴人與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聯繫處理解約事宜"

"聯繫處理解約事宜" => 實在是看不出被訴人有負擔解約金之責任

而且依照一般保固原則 頂多就商品價值全額賠償 哪有還要賠到你的電信費用簽約金的道理~
ader_chen wrote:
請各位看官先看前文與...(恕刪)



我想電信商需要一個系統,把某些人名字一律拒絕往來,而且同業還可以互相交流。



想當年我在X碩搞BIG DATA時候,分析數據後,某些客戶真的有慣性退貨跟客訴的傾向,一律列為拒絕往來戶省的輕鬆。
www.geneai.com
合約書很明確的有寫到,如果是原瑕疵才能解約吧...

至於如何佐證你所認為的原瑕疵 這就要施主自己想辦法了。

因為我看了先前的文章...不外乎就是螢幕縫..貼歪..紫屏..好像沒有所謂的斑塊

看來只好再重蹈覆轍一次了...這商家也挺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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