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支持樓主依和解書主張權利,加油。
關於和解書內容,坦白講滿爛的,
第1條的內容,應該拆成3段來看:
被申訴人同意現場提供並交換全新無瑕疵手機一支,並延長保固至103年12月31日止,保固範圍以保固書所載內容為準。
新機如仍發生原瑕疵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由被申訴人與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聯繫處理解約事宜。
被申訴人另同意協助貼妥螢幕保護貼。
可以知道,您們和解處理內容是
1.換新機+延長保固。
2.在延長保固期內→有瑕疵發生
原則→保固處理。
原瑕疵→解約。
3.貼妥保護貼。
只要樓主證明是原瑕疵發生,就直接主張解約權。
比較好奇的是,為甚麼HTC那麼大的公司,出來和解的人,會簽下這種造成複雜法律關係的和解書,是要解除誰跟誰的契約?那一份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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