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要先把"專利局" 跟 "關稅局"的立場分清楚,再來評論。後者是拿來保護本國企業的,對國外企業不公平,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程度上的差異)如果要從關稅局的關稅法來著手,那就必須以過海關時的產品狀態來決定了。開機與否關係到軟硬體。硬體不論開關機,都存在。但軟體的議論空間就大了。舉個例子,如果我帶一本盜版書入關,這是違法。但如果我帶了一台沒開機的IPHONE 裡面有盜版的電子書,這是否違法?甚而如果我是入了境以後才下載的盜版書,我在過關時是否違法?美國的關稅法偏袒美國企業這是無庸置疑的。但真正上了法庭就取決於律師是否能提出個讓法官採信的說法了。這樣的結果只能說 蘋果請的律師很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