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rml617 wrote:你舉的例子是比較明顯...(恕刪) 我會舉這個例子是因為你之前的看法給我的感覺是,你認為我們無須遵守看起來不合理的法律合理不合理太難認定了站在商家的角度鑑賞期的存在絕對是不合理的規定不論他時間的長短但站在債消費的角度一定是越長越好十五分鐘到底夠不夠見人見智但我是消費者我認為至少要24小時才合理
去他媽的G老大心態~ 我們付費的使用者就平白權益受損~我下隻手機絕對不買ANDROID~真是瞎了眼了~之前還挺GOOGLE放棄IP4~下隻絕不買A 誰知道G老大哪天又發神經~又把我們使用的軟體下架~~靠~~~~北邊走勒
nickeles wrote:商人把你賣了…你還幫他數鈔票政府幫消費者講話…你還跟政府說「沒關係!不用理我!我就是賤」 說的對這不是只針對google蘋果的ios也是一樣未來微軟的wp7也是同樣標準就有人愛亂扯,明明就是同一套標準硬要亂扯成是只對google的陰謀亂扯!
如果條文有這一項, 你也按了確定, 也沒辨法嗎?『您同意 Google 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形下,酌情使用 (永久或暫時) 向您或所有使用者從信用卡「直接扣款」(或 盜刷 的任何功能)。 』『您同意 雇主 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形下,向您解除您的職務 並且不支付之前的薪資(永久或暫時), 且你已自願喪失法律追訴權(或 保留的其他權利)。 』!! 不合理定型化條約 就 是不合法 !!sback wrote:反正條文寫了:您同意 Google 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形下,酌情停止 (永久或暫時) 向您或所有使用者提供「Market」(或 Market 的任何功能)。沒有也沒辦法@@ 剛剛經網友提示才看到的。
GOOGLE 暫時下架付費軟體可能只是為了避免繼續造成 15 分鐘的爭議。這不可能會是永久的決定,為了這個繼續爭執下去沒有意義。不論最後 GOOGLE 和台灣的協議是什麼,我認為達到雙贏是兩方都樂見的目標,畢竟一家伺服器都可以建在海上的公司,實在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