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 介 wrote:
你們別搞錯了。
問題不是蘋果偏袒。
而是三星本身就是照著這些常見項目在做手機而已。
他推出新機本來就不是追求創新,而是讓自己鞏固住這些大眾項目的冠軍而已。
也就是0冒險,但又能維持基本盤的做法。
從他打死不做無插卡和不能換電池的手機就知道了。
他知道哪些項目一定要爭取得分,哪些項目可以放棄又不失分。
其他只要觀察市場上有什麼新功能,再取經重新包裝,又能成為一個自己的新主打。
這樣的手法,不是已經很明顯了?
他是在做滿足大眾需求的事,而不是創造需求的事。
後面的事情,別人做就好,需求出現後,他會「想辦法」再去滿足。
這就是他的策略。
所以比較表格的結果都是他計劃和預料中的
你才是內行人,HTC快來挖角啊~

不實比較廣告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的項目
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發布對於不實比較廣告的處理原則:
一、事業於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事業於比較廣告無論是否指明被比較事業,就他事業商品之比較項目,為下列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就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以新舊或不同等級之商品相互比較。
(三)對相同商品之比較採不同基準或條件。
(四)引為比較之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欠缺公認比較基準,或就引用資料,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
(五)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以懷疑、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
(六)就某一部分之優越而主張全盤優越之比較,或於比較項目僅彰顯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他事業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
(七)其他就重要交易事實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比較行為。
三、事業於比較廣告,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不實之情事,對明示或可得特定之他事業營業信譽產生貶損之比較結果
請直接向公平會檢舉信箱檢舉即可
utadaken wrote:
我是果粉,現在用的也...(恕刪)
賈伯斯果然有先見之明! 打從iPhone一出場, 就很少進競技場在比誰肌肉大塊! 一開始就定調要為消費者做最好用的手機及系統! 這樣的產品開發方向, 也讓軟體開發商趨之若鶩的致力於為IOS做最佳化! 最後的結果就發生了, 我親身體驗, 玩3D遊戲時, iPod Touch 4G(CPU 800Mhz, 256MRam)的執行效能居然可以打掛Note2(4 Core 1.6 GHz CPU, 2G Ram)! 以成本考量, 如果iPod Touch 4G的執行效能及滑順度可以與Note2一較上下的話, 那蘋果賣iPhone的利潤肯定可以上45%以上! 難怪當年Apple能靠iPhone撐起那斯達克700塊的股價! 那叫賺翻了! 更不用談及APP Store了, Android 的APP簡直徹底被打掛!
各位網友, 在競技場肌肉比較大塊,絕對不是贏的保證! 這也是我們批評這位記者懶惰的原因! 好的東西, 不全然完美, 但其成功都有一種特色, 那就是紮紮實實的"最好用"! iPhone5上市三個月賣2700萬支; 就是對APPLE這樣的產品策略作最好的支持! 最後如果網友還要拿iPhone5的雙核心CPU比S4的8核話, 那我們就看S4; 1年後能否賣3千萬支吧!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