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即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例如「登報道歉」或「公開聲明更正」。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此所謂的特別規定,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妨害名譽(侵害商譽)只須侵害行為發生「足以使他人名譽或商譽受有損害之虞,即可依法請求相當之金額」
以上資訊參考: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59,&job_id=43212&article_category_id=1035&article_id=18577
加重誹謗罪只要文字圖畫內容(不論標題或者內容)足以貶抑他人(包含法人)人格,仍然足以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若是以流言想要損及他人信用,造成別人商譽受損,則觸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管你是台灣人、香港人、還是哪裡人,只要你是地球人身處有法治的地區,
法院制裁絕對逃不掉!
領取微薪資的你,沒有想過萬一被告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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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正職員工薪資就高???
香港大學畢業生起薪就起碼約六、七萬台幣了!!!
台灣正職員工月薪有六、七萬的要幹多久才有機會?比例又有多高?
不知道在內湖的科技公司任職的正職員工,
月薪超過六、七萬的要幹多久?比例多少?
擔任網路論壇板主有沒有機會?
擔任論壇網管小妹有沒有機會?
擔任網路寫手打手有沒有機會?
以上兼任機會會不會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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