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最後HTC被迫和解,每賣出一支手機要付權利金給APPLE,那是只有在美國地區要付還是全球都要付呢?如果是全球,那為何美國的司法管轄可以及於全球?之前友達幾位主管去美國服刑也是,為何中華民國公民要去美國坐牢?請解惑,謝謝!
yshumail wrote:假設最後HTC被迫和...(恕刪) 我想所謂的和解金本來就是約定你每出貨一個產品要付多少錢給原本的被侵權者並不是像大大想的那樣因地而異的這其實跟是不是美國法律無關 只是因為那是美國市場大 罰則導致的傷害也較有殺傷力因為侵權者無論如何都不能失去美國市場 所以更有機會逼迫侵權公司和解並繳付權利金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公司會選擇在美國提告而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母國提告喔簡單來說就是用美國市場的優勢脅迫侵權公司繳付權利金當然因為在美國所以用的是美國的法律這也很正常跟是不是美國法律=全球法律 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