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man1069 wrote:請問 谷歌的電話 App...(恕刪) 不是沒有 ~是礙於台灣法規的關係 ~所以不支援 ~一般人想錄下自己與對方當面談話或電話通話的內容,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嗎?怎樣的錄音才不屬於不法目的?
kleiberwu wrote:不是沒有 ~是礙於台灣法規的關係 ~所以不支援 ~(恕刪) 不要在以訛傳訛了華碩、小米、HTC(U12+含之前)這些都有內建自家的通話錄音而且還是自動錄音沒有語音提示所以這些廠商全部違法?單純是不想給你用而已Pixel連台灣五家Volte、Vowifi都支援的2266了還奢望Google會為了台灣在地化?
euro0410 wrote:不要在以訛傳訛了華碩(恕刪) 手機是否內建通話錄音 ~ 有無違法 ~ 不是你說的算 ~ 和各國法規有關 ~根據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無故竊錄通話將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事前徵得對方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即可免責。換言之,Google 通話錄音功能因為缺少告知對方錄音的功能,故無法在國內合法使用。Google 原生通話錄音向全球推出 臺灣可能被排除在外
通話錄音,合法嗎?為什麼現在愈來越多手機取消了電話錄音功能?你有通話錄音的需求嗎?而你是否知道通話錄音可能踩在違法邊緣呢?在怎麼樣的使用情境下使用通話錄音可以合法呢?現在越來越多 Android 智慧型手機為了讓通用版本迎合全球市場需求,針對新推出的新機則拿掉了電話錄音功能,又該怎麼樣讓自己的手機擁有通話錄音功能呢?這篇讓我們來看看!一、iOS 系統的 iPhone 不要想太多,因為蘋果直接封印此功能!蘋果直接封掉不給通話錄音功能,包含第三方開發的 APP 也都被封,以前有賣過 Lightning 外接通話錄音的設備,也是被蘋果封掉了!所以在 iOS 系統上想擁有通話錄音,基本上只能 JB 破解蘋果的封印才行,不然預設狀態下是不可能的!感謝網友補充說明 :Android 10 系統之後,只能使用內建通話功能 ~通話錄音合法嗎?在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中提到: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值得注意的是,條文提到「無故」以錄音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的無故,在於你是否可以舉說合理正當的使用意圖,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但如果是有故呢?正當與否其實屬於客觀認定,之間要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來定論!舉個例子,像臺灣高等法院在一個判決中提到「某案件於處所營業所在地裝設電話錄音設備,屬其權利之行使,非無正當之理由」,是否正當就看當事人怎麼解說!為了保留證據而錄音,可被認為是「有正當理由」,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適用。以個人使用於自己智慧型手機上的錄音,可以主張自己為了做紀錄與備忘,且過程中有進行手機加密 (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 保全,亦沒有外流或公佈的意圖,僅做個人使用且主張自己並非無故使用的狀態下並沒有太大爭議,若真遇到需做說明的時候,法官還是會依常理,習慣去判斷,是否有正常理由,而不是無故!再舉另外一個例子,某勞資調解的一方,於對談過程中偷偷進行錄音以求自保。案件中被告屬於通話中的一方,法院認為被告是為了保全訴訟證據,因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的免責例外,判決被告偷錄音的行為屬於有故使用,判決無罪不起訴!還有一個例子,是壹傳媒記者要爆料一間幼兒園違反勞基法,因此去採訪並偷偷錄音,被採訪的園長發現以後怒告妨害秘密,但法官認為記者偷錄音構成竊錄雖屬不對,但記者是為了揭露不良企業違反勞基法的事實,目的具有公益性、正當性,屬於"有故"而非無故,所以判記者無罪不起訴!前面法令的第二點提到「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其中「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這個部分是屬於相對概念,如果對方是跟你自己對話,就雙方而言就不是秘密,所以為了蒐證而錄下自己與對方的對話,不論對方是否知情,基本上並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因此在手機上做通話錄音,基本上只要可以解釋並非無故,就不會有觸法的問題!另外,通保法明文規定,若監察自己與對方的通話,不是為了「不法目的」也不會受到處罰;但如果是偷錄對方和其他人的對話,那就會構成妨害秘密罪,所以如果不是你我兩人的其他人對話,你偷偷錄音、錄影,那麼就有可能觸犯妨礙秘密!只是最終是否起訴還是要看法官判定~舉一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 105 年度上訴字第 1722 號刑事判決,被告為了要抓姦而在配偶手機安裝錄音功能,希望透過竊錄配偶來得到是否有與小三的對話證據,被告雖然主張自己是為了要提告妨害家庭才進行蒐證,但法官認為被告並不是通話的一方,就算目的有所正當也不符合免責規定,因此判決被告有罪!所以那,如果是針對一般公司行號開會時的會議錄音或同事之間的對話進行私下錄音呢?如果公司會議討論,在沒有告知公司的情況下的目的是為了保留證據,那麼依據上述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之構成要件判斷,也算是有「正當理由」,可是如果把錄音拿去做其他用途,例如盜賣機密,那就是違法的!每種不同情境都必須依據使用方式來判定,還有一點是,如果真的要走上法庭,由於刑事責任屬於自然人對自然人,但公司是法人,所以也無法構成刑事問題!像我們打電話給公家機關或是一些大公司、銀行、電信、電話行銷,在通話前都會提到「通話過程全程錄音」,這些比較像是這些公司在保護自己以及保障客服人員,一方面是怕客戶在電話那頭講一講之後不承認,另外一方面就是有些人接到電話行銷時會整個脾氣大爆炸,談話過程若有言語太過分,客服人員則能有證據保全自己或是對電話那頭的客戶提告!不過,兩個人的通話錄音,過程中屬於不公開的內容,基本上不構成公然侮辱,畢竟公然侮辱要在在「公開、公然」的場合或有第三人的狀態下。但錄音內容可提供法官來證明對方毫無悔悟之意與惡意,且之間雖然刑事上無法構成公然侮辱,但如果辱罵言語中有危害他人安全,使人害怕、畏懼的言詞,還是會構成「恐嚇罪」來造成損害人格權,這個可以進行民事賠償!(損害賠償金及精神慰撫金)那,為什麼智慧型手機不直接內建通話錄音功能?甚至拿掉呢?按照法律條文來看,通話錄音廣義上沒有法律問題,只要不惡意散佈或牽扯商業機密販售,絕大部分都能免責!那為什麼這麼多智慧型手機開始拿掉這項功能呢?主要原因是因為這樣的法令規範,是指於中華民國法令上不違反,但不代表不違反其他國家的法令!通常某品牌某型號手機沒有提供通話錄音功能,主要原因會是這台手機屬於「全球統一版本」,因為必須銷往世界各地,所以使用的軟體版本都是同樣的,在有些國家完全不允許通話錄音的狀態下,就乾脆不放這項功能了!例如美國/歐洲境內銷售的智慧型手機,是完全不允許搭載通話雙向錄音功能的,每個國家也都有不同的規定,所以當遇到全球統一版本的手機,即便是在廣義上可是為合理使用的台灣上市,也一樣沒有這項功能!這時候也別擔心,因為你自己另外安裝即可!
很多人對法律只了解一半。就以為已經100%了解。秘密通訊,#不代表機器不能有此功能。錄音之前必須在雙方都同意的狀況下是可以的。即使對方不知情,也是可以錄音,不過該錄音在法律上無效力,並且違法。我為何還會問,是因為google之前有開放。不懂為何又沒了。
Bestman1069 wrote:很多人對法律只了解一(恕刪) 律師或許可能 100% 懂吧 ~4 ~ 5樓 有引述資料 ~應該是說明很清楚了 ~內建通話錄音與否可能會受限於各國法規 ~在 YT 國內的頻道看到也是說 礙於台灣法規 ~國內 Pixel 6 / Pro 無法使用通話錄音 ~總之 " Pixel 在台灣沒有開放通話錄音 " ~
轉接客服人員請按9“為確保服務品質,以下通話內容將會被錄音,若不同意請掛斷”↑那這個是怎麼回事?非公開內容竊聽,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同意。第三方不知名人士竊聽,當事人完全不知。而你的手機開啟通話錄音,你一定是同意的,不然怎會去開啟。所以肯定有一方同意。有爭議的部分是對方沒同意。沒雙方同意的錄音內容,在法院可參考,但也許不能當證據。但是路上檢舉魔人,偷錄別人車牌號碼,可有經過別人同意?難道沒侵犯隱私權?要按這樣解釋,那所有行車紀錄器都是非法的。所以法律本身就矛盾。而且有些人錄音也不是為了要幹嘛,可能只是記憶差,要把交代事項,品項/數量/價錢 什麼的錄下來而已。或者錄下情人之間談情說愛回味。不然難道還像古早時代那樣,你等一下哦,我拿紙筆抄下來…浪費時間,沒效率。業務在外面跑,不就要隨身攜帶筆記本。外賣呢?騎著機車,拿紙筆在那邊抄哦。覺得通話錄音功能不必拿掉,而是加入電腦自動語音:以下通話內容將錄音,不同意請掛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