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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在Google事件上似有誤解法律之嫌

說真的要是沒有北市府這麼一告,我想壓根都沒人想要重新檢視消保法
那些立委諸公除非是有具新聞性的法條,不然跟本理都不想理,人民權益擺兩邊,自己利益擺中間
現在鬧大了才有一個機會去重修消保法,不然要等幾百年後?

PS:最近在玩龍之谷,斷線頻頻不過似乎沒人上告北市府,就算一堆人投書蘋果也沒看到甚麼效果呀
葉狀師也出來管管橘子吧XD
大哥阿,人家不是都已經說了"行政院消保會早在92年就已經解釋,在網路上購買數位化商品(軟體)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法律不是你我在mobile01上講講是還是不是就算了,你我可不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力阿,人家也說了"消保會、消基會以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都支持葉狀師的論點,這也不是你我在mobile01上尋求幾個網友的認同就成事了阿

既然樓主也知道不是全部的軟體都有試用版,那麼Google針對這些個案的處理方法為何,通通丟給使用者自己去寫信找開發者退費嗎?所以假如樓主遇到了金光黨,警察應該叫你自己去找金光黨要錢嗎?

就是因為Google搞了半天,什麼說明也沒有什麼對策也沒有,扔一句我們全世界都這樣做的阿,我們覺得15分鐘就夠了啦,看看別人,每一個被通知的,大家都是國際公司,有的不是APP market,有的是,但是人家通通願意帶回去參考改善,所以人家打你50大板,不應該嗎,從前Google要退出大陸,不就為了要保障使用者的權力嗎?現在呢?

地方政府已經對這個企業的消費者保護有疑慮,企業是否應該要出來解釋並找出能夠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對策呢
不是就一副"我就是這樣","大不了不賣囉",這種小孩子的態度,如果Google願意釋出善意跟政府好好的協商,拉近彼此觀念的差距,是不是才是比較成熟的作法呢,來聽幾句話,回去隔著一個太平洋想兩個禮拜,這樣的作法好嗎?

法律會過時,七天或許不見得適用各行各業,法律可以修改,但請走修法的過程
如果Google一個公司反對就見效,那是不是現在乖乖遵守的都是笨蛋?都來抗議這個消保法呢?
dickensking wrote:
地方政府已經對這個企業的消費者保護有疑慮,企業是否應該要出來解釋並找出能夠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對策呢
不是就一副"我就是這樣","大不了不賣囉",這種小孩子的態度...(恕刪)


解釋了沒共識, 只好退出, 以免繼續違法, 這不過是個合法的商業決定啊!
這算小孩子?

一定要順著你的意思改變,不能不陪你玩? ---> 要求別人這樣的人..自己才是小孩子(或無賴)的態度吧!
dickensking wrote:
大哥阿,人家不是都已...(恕刪)


台灣很大?

Google一定要聽?

是~

在台灣的地盤一定要聽

他現在退出了

就不用聽




Google做法不對?

"一定"要配合的點在哪?



不聽就是不對?


喔喔喔

你的觀念應該是


不聽就是不乖


台灣法律最大~~~要乖喔~

dickensking wrote:
既然樓主也知道不是全部的軟體都有試用版,那麼Google針對這些個案的處理方法為何,通通丟給使用者自己去寫信找開發者退費嗎?所以假如樓主遇到了金光黨,警察應該叫你自己去找金光黨要錢嗎?

就是因為Google搞了半天,什麼說明也沒有什麼對策也沒有,扔一句我們全世界都這樣做的阿,我們覺得15分鐘就夠了啦,看看別人,每一個被通知的,大家都是國際公司,有的不是APP market,有的是,但是人家通通願意帶回去參考改善,所以人家打你50大板,不應該嗎,從前Google要退出大陸,不就為了要保障使用者的權力嗎?現在呢?

地方政府已經對這個企業的消費者保護有疑慮,企業是否應該要出來解釋並找出能夠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對策呢
不是就一副"我就是這樣","大不了不賣囉",這種小孩子的態度,如果Google願意釋出善意跟政府好好的協商,拉近彼此觀念的差距,是不是才是比較成熟的作法呢,來聽幾句話,回去隔著一個太平洋想兩個禮拜,這樣的作法好嗎?


GOOGLE讓人反感的理由就在此
丟一句「沒辦法」
就順理成章繼續維持著過往對Andriod Market擺爛的態度。

我都不知道google一直堅持15分鐘的原則
是想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還是想保障市場上一堆騙錢軟體的權益

不想賣還是早點走吧, 就不送了!

dickensking wrote:
大哥阿,人家不是都已...(恕刪)


這個解釋文可沒有說,在網路上購買數位化商品(軟體)就是郵購買賣喔,
北市府對這個解釋文的誤解更大,根本就是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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