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北市府在Google事件上似有誤解法律之嫌

首先先摘錄一下消保法對 郵購買賣的定義
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簡單的說 無論廠商用什麼銷售方法,只要是以消費者無法檢視商品的模式交易,就是郵購買賣。
由於消費者無法實際檢視商品,所以規定有七日的猶豫期可以讓消費者退貨。
因此,此條款的重點不在於購買方式,而是在消費者於購買時能不能對商品進行檢視。

第十款中所謂的商品很明顯地只考慮到一般實體商品,而不包括數位化商品。
由於數位化商品的檢視,與一般實體商品是完全不同的。
對數位商品來說,就算在實際店面購買,也無法保證消費者一定可以對商品進行檢視;
而另一方面,用線上購買的方式,廠商還是可以藉由各種技術,提供消費者對商品進行檢視。

這裡我們想像一個狀況,假如今天周董出了一個新專輯,我想買來聽,
於是我就在線上購買然後聽了3天,只覺得越聽越難聽於因此就把他退掉,
周董礙於北市府的規定就必須讓我退貨,對消費者保障十足。
現在換個方式購買,我傻傻衝到唱片行買了他的專輯回去,
一樣覺得難聽,於是我回到唱片行要求退貨,結果不用想也知道一定是被打槍。

這兩個Case中有一個相同的地方,
就是我對我要買的商品都未曾檢視過(因為裡面的歌我在買之前都沒聽過),
若依照消保法的精神,這兩種購買方式我應該都可以退貨才對啊,但為何事實卻不是如此?
原因就是當初立法時只是針對一般實體商品,並沒有考慮到數位化商品的特性所導致的。

回到Google事件上,很明顯的Google Market對於大部分付費軟體,
都有提供免費版本讓消費者試用(也就是檢視),
因此並非是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中「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當然也就不構成「郵購買賣」。
北市府官員只看到是透過網際網路進行的交易,
就直覺的認為屬於「郵購買賣」,未免太過粗糙,
縱然有些軟體未提供試用,也應該針對個案進行處置,而不是先打50大板再說,
簡言之北市府此舉雖然立意良善,但也難脫有誤解法律之嫌。

以上是個人淺見或有不周之處,歡迎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2011-07-16 1:58 發佈
說的真好 !!!!!!!!!!!!!!!!!給你一百個讚 北市官員 真的不知道在想甚麼!!!
他們都不知道 這一判 會影響到多少數位商品創作人的權益

不過話說之前宣判按摩店非法使用明眼人的例子 最後發現法律違憲都可以立即修法
為什麼面對這種可能有違憲疑慮的法條 北市府都可以理直氣壯呢?
Facebook 反Samobile01專頁 成立!!

HeavyWang wrote:
第十款中所謂的商品很明顯地只考慮到一般實體商品,而不包括數位化商品。
由於數位化商品的檢視,與一般實體商品是完全不同的。
對數位商品來說,就算在實際店面購買,也無法保證消費者一定可以對商品進行檢視;
而另一方面,用線上購買的方式,廠商還是可以藉由各種技術,提供消費者對商品進行檢視。)


到底地10條哪裡讓你覺得只是實體商品,不包含數位商品
台北市政府看似沒有誤會法律
誤會法律的好像是開版的大哥啊~~
種法律的問題已經存在不知道幾年,就是一個白目官員,不了解台灣的民情竟然要強制執法,

宋狀師是哪點看Google不爽,要強用法律來整他.

大家都知道台灣是人治國家,都喜歡憑喜好來解釋法律,看喜好來選擇性執行,法律是參考用的,要依時依地,依對向來動態調整,今天他特別針對Google就的罪鄉民了

雖然法律這種模糊地帶,或是不適宜的問題問題修法就好了,

修法也沒有這麼困難,但鄉民都知道在台灣法律只是參考用的,為了一個沒有任何政治利益的法條來請大立委來修法,真的也是浪費時間,鄉民還是請台北市政府不要在白目下去比較好~

Dubebe wrote:
到底地10條哪裡讓你...(恕刪)


從我舉的例子 就可以看出來了,第十款認為 一定要在店面購買消費者才能檢視,
而沒考慮到 數位商品不用到店面購買也可以檢視的特性,
所以我說這條只考慮到實體商品。
不過

Android Market上有些軟體是沒有試用版的

謝謝~
種法律的問題已經存在不知道幾年,就是一個白目官員,不了解台灣的民情竟然要強制執法,

宋狀師是哪點看Google不爽,要強用法律來整他.
***************************************

大大,葉狀師並沒有看 Google不爽,只是因為台北市政府都買了貴三三的 Ipad,在幫蘋果打 Google而已~~

einstean wrote:
大大,葉狀師並沒有看 Google不爽,只是因為台北市政府都買了貴三三的 Ipad,在幫蘋果打 Google而已~~


台北市政府也以同樣標準要求蘋果改進
而且蘋果還真的遵照辦理

這樣也能掰成幫蘋果打google?

HeavyWang wrote:
首先先摘錄一下消保法...(恕刪)


這麼說好了,誰當家,誰就是老大~
真的要玩你,真的要收保護費,不管是誰都是要買帳的。

所以.....懂吧?

[IMG]http://hdwing.com/user/humourlo.gif[/IMG]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