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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更新)Apple將七日鑑賞期加入條款,獨步全球~~Google目前應該還在苦思要不要退出台灣...

www00800 wrote:
這就讓我想到以前在大型量販店工作的時候
每過中元普渡後
就一堆人要退貨
因為拜完了就以七天鑑賞期的名義來退=.=....


哈哈~這就台灣的消費者~
應該說是我們的民族性,近視短利~
這種貪小便宜的心態,我想再過50年都不一定能改正過來

不過話說回來...拜過好兄弟的食品,不是吃了之後會保平安嗎?
這樣拿去退貨的話...會不會有好兄弟認為不受尊重阿...
2011-07-06 UPDATE

今天看到了"台北市法規委員會"發表Google罰鍰100萬Q&A...
這些Q&A有些有在葉狀師的部落格發表過了。

不過在葉狀師的Blog發表是一回事,
在台北市政府的"官方"網站發表又是一回事...
一旦發表了,就是官方的立場...

對於台北市政府的Q&A內容,小弟覺得並沒有完整解答大眾的疑慮...
文張已更新,針對各問題,提出小弟的疑問與看法,供各位大大參考~
可以請你移至 Android 區去討論嗎?
去那邊要吵要亂是你家的事
但.........請還我乾淨的 apple ipad 區
ali88 wrote:
可以請你移至 And...(恕刪)


恩~小弟不認為自己開這個版有吵或是亂...
如果您看完文章後,認為我有人身攻擊或是言論不當,請跟小弟說,小弟會改進。

小弟也沒有一個主題開多篇文章,
如果您因為一篇文章就覺得小弟"汙染"了iPad區,
這樣會不會有點太"鴨霸"了些?
討論區是否是大家共享的?還是您說的算?

況且也不是小弟逼你進來這篇文章觀看的...


至於文章該貼在哪一區,小弟開版的確是在說明Apple的事件,
後來台北市政府有後續的更新,才會更新文章~

如果您覺得小弟貼的分區有錯誤,請直接按文章右上角的回報按鈕,跟Mobile01回報...
跟小弟抱怨或是在這篇文章留言您的不爽,小弟也同樣...
你的留言只會讓文章浮上來...對於你想達成的目的一點幫助也沒有...


不然,你去檢舉小弟的言論不適當好了...
反正在這裡,只要有人檢舉就會被刪文了~
很多文章我也不曉得刪文的標準在哪...

所有的文章你都可以這麼做,當iPad區所有的文章都被刪掉後~
這樣就能還你一個乾淨的iPad區了...
爭甚麼爭傪在一起改成70天鑑賞期不就得了~

孤狗本來就是綁架所有消費者需要政府硬起來來電一下


反正要是大家都玩完就退費我只能說這是丟臉丟到國外去了,誰是國恥的站出來!
感謝樓主的分享
內容很詳細,論點也很客觀
讓我們對這樣的事件,可以有更清楚的了解

希望台北市政府處理這種事件能夠溫和一點
直接開罰或一昧指責對方
對於事情沒有幫助
感謝樓主的追蹤整理與分享
只是不知道估狗有進一步的行動與消息嘛?
他們不是有派人來台溝通與說明?

個人是覺得這次的事件雙方都有錯
特別是公務員僵硬沒的轉彎的處理態度
對這種國際問題的處理強硬根本於事無補


新的網路國度、新的法律、正在形成
大家都在學習重新適應呀
本人支持台北市政府的裁罰行為。

對於版主的言論,內容嚴重偏頗google商家,版主為google辯護的種種論調,我非常的不贊同。
東大叔
moon7th wrote:
恩~小弟不認為自己開這個版有吵或是亂...
如果您看完文章後,認為我有人身攻擊或是言論不當,請跟小弟說,小弟會改進。

小弟也沒有一個主題開多篇文章,
如果您因為一篇文章就覺得小弟"汙染"了iPad區,
這樣會不會有點太"鴨霸"了些?
討論區是否是大家共享的?還是您說的算?

況且也不是小弟逼你進來這篇文章觀看的...


至於文章該貼在哪一區,小弟開版的確是在說明Apple的事件,
後來台北市政府有後續的更新,才會更新文章~

如果您覺得小弟貼的分區有錯誤,請直接按文章右上角的回報按鈕,跟Mobile01回報...
跟小弟抱怨或是在這篇文章留言您的不爽,小弟也同樣...
你的留言只會讓文章浮上來...對於你想達成的目的一點幫助也沒有...


不然,你去檢舉小弟的言論不適當好了...
反正在這裡,只要有人檢舉就會被刪文了~
很多文章我也不曉得刪文的標準在哪...

所有的文章你都可以這麼做,當iPad區所有的文章都被刪掉後~
這樣就能還你一個乾淨的iPad區了...(恕刪)


滾吧...你

拉拉雜雜一堆我都懶得看了...

既然你已經在 android 區開 2 篇戰文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3061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34143

就別在這興風作浪了

進來不是看這種雞排奶茶文來置頂的

還我乾淨的 apple ipad 區

明明就是上班把妹的傢伙不守法,以為這樣可以扭轉自己的負面形象?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10輯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6310
網路交易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之探討這篇裡面有寫到,
「網路交易企業經營者若能證明消費者業已檢視數位化商品,
亦得主張排除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之適用。」
Google 已經提供15分鐘的猶豫時間,那就是可以依法排除郵購買賣七天猶豫期的規範。

一個合法的政府,應該要談判或要求的是 Google 合約裡的這 15 分鐘「合理不合理」,而不是硬要將軟體等同其他商品一樣要求必須要有七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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