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出來展示,卻不做好保護措施,也不立好警告標語,分明是賣埸方的錯。
如果同樣的事發生在日本,一定是店家向顧客道歉先。
道歉展示機放的高度太低,讓小朋友摸的到。
道歉展示枱設立的不牢靠,一碰就倒。
道歉展示的Ipad沒有設保護繩,讓其掉到地上。
這樣的店家,以後一定不會去消費的。

mobileh wrote:
飯店開了就不要怕客人...(恕刪)
這就有疑問了
如果今天該店家本身就生產該產品,你要拿來這樣說摔不壞等等的,做文章打廣告的確可以
不過今天該店家只有販售,不負生產,我怎麼要這樣打廣告呢??
況且,已經在新聞有免費的廣告了,不需要店家再打
展示的東西,有時候會是店家自己買然後展示
至少我們店裡的手機,全是店長自己買,然後給客人展示用的
你說要直營店,才會有部分主打商品才這樣
找警察到場,不會有所謂的強制罪
因為刑法363條裡面沒有所謂的強制罪
跟強制沾的上邊的是16章跟16章之一的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罪
你要說應該是26章,妨害自由罪的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不過店家應該不會用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來限制你的自由
況且真要論,他是現行犯,人人可逮捕,憲法第8條第一項
警察也沒辦法,只能調查,要判決請找法官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所以林媽媽要再反告店限制行動
不過就有可能像上面所說的,現行犯再加上店家的行為是不是拘禁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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