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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我以爲盗圖盗文這種土匪行爲已經在台灣消失了

嫌爛還是忍不住要來看Mobile01、逛Mobile01
這種心情我能理解
但我個人比較討厭那種表面上嫌惡
卻又抄的正大光明、不亦樂乎的那種~

話說幾年前我在這裡也有好幾篇
直接被別人連圖帶文打包帶走
還上了入口網站首頁
當時都想說碰到土匪摸摸鼻子就算了...
因為人家天高皇帝遠
碰不到的...

LionKing2204 wrote:
別光拿著第49條當令箭,我回的64到66條怎麼沒人說?光64條就打死了。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不提來源,還打上自己的mark,是合理的方式嗎?


很多人特別喜歡挑自己有利的法條來說...

其實不論違不違法,擅用他人資料,卻吝於標出來源,基本上已是沒甚道德的行為了

還要論法律,我們的媒體就這麼墮落嗎?

其實許多媒體都有標明Mobile01,因此應該只是少數不肖的媒體吧
現在一些懂電子媒體的記者跑新聞應該都很簡單吧??

不是 mobile01, 就是 pTT 等等,
再不然就是 Youtubu...

fsw437 wrote:
小朋友,我說免責就真...(恕刪)

雖然寫文分享是種樂趣,但是看到大陸這邊幾個it網站沒有告知就剽竊了幾篇我的文章
看了還是覺得相當不舒服,尤其沒有註明出處還寫上版權所有相關字眼,真的是非常的糟糕

想不到台灣也有這樣的媒體啊,這位先生
引用歸引用,其他各家媒體都有註明出處
只有電信蜂不只沒註明,還變造圖片甚至加上自己的Logo假裝是自家採訪的?
可憐,台灣怎麼會有這種媒體?
如果我是該媒體的負責人,會慚愧的想切腹吧!
歡迎加入小惡魔FB粉絲團:http://www.facebook.com/pages/Mobile01/189979853379

MissX wrote:
嫌爛還是忍不住要來看...(恕刪)


鄭彙翰出來解釋!

kouyoumin wrote:
不恥...是不以這種行為為恥的意思吧 = =


感謝糾正
是小弟用錯字了
已將回文更正^^"
法律有不同條文,產生不同解釋及適用性問題。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可以不經原作者同意合理使用,但需遵守非營利及少量使用。

新聞報導屬公共財,為社會公眾所共享,內容不能獨佔。

文字可以不經原作者同意轉載引用, 如果要轉載應註明出處.

但是新聞中使用之圖片有著作權或肖像權問題,非經原作者同意不能任意使用。

部分媒體常用新聞報導新聞手法,翻拍畫面,不直接取用圖片,迴避可能的法律責任。

新聞事件中公眾人物之肖像,如無直接涉及營利(例如不可以著作權理由販賣公眾人物照片)

或非法侵入私人住所拍攝。

新聞報導拍攝之照片,屬公共場所及現場當事人並無提出異議,並沒肖像權或隱私權侵權問題。

sestolk wrote:
照了相, 又指名道姓...(恕刪)


抱歉,「肖像」不是「個人資料」,而是那個人的「人格」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中華民國法律條文裡面並沒有對於「侵犯隱私」這件事情的條款,唯有發生實質財物、名譽等有形或無形損害時,受害者可提出告訴。而且控訴的內容也不是「侵犯隱私」,而是「妨礙名譽」。
ulyssesric wrote:
抱歉,「肖像」不是「...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恕刪)

肖像或相片當然是個人資料的一部份, 因為它記錄了個人的特徵, 而能讓你識別.
這原作不但照了相, 還一併指出對方的活動, 姓名, 未經他人同意下搜集也公布了他人個資. 這己違反個資法.
如果沒告成 會怎樣啊.......媒體會反告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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