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心情我能理解
但我個人比較討厭那種表面上嫌惡
卻又抄的正大光明、不亦樂乎的那種~

話說幾年前我在這裡也有好幾篇
直接被別人連圖帶文打包帶走
還上了入口網站首頁
當時都想說碰到土匪摸摸鼻子就算了...
因為人家天高皇帝遠
碰不到的...
LionKing2204 wrote:
別光拿著第49條當令箭,我回的64到66條怎麼沒人說?光64條就打死了。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不提來源,還打上自己的mark,是合理的方式嗎?
fsw437 wrote:
小朋友,我說免責就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