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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 mini 申訴管道,集合大家的力量案聚沙成塔,讓消保官來維護台灣消費者的權益。

tjptw wrote:
此事apple有兩個防護網,當你們下單買賣時已受此契約的約束:
一、蘋果契約方面:
22. 其他條款和條件

Apple 對印刷錯誤不承擔責任。

Apple 保留隨時改變規範Apple Store 銷售活動之條款與條件的權利。

在Apple Store 進行的所有銷售行為所生之爭議,應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並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任何 Apple 的雇員或代理均無權變更Apple Store 的政策或有關任何銷售的條款及條件。

Apple 在交貨前核實正確的定價。根據 Apple Store 錯誤公布的錯誤價格而訂購的貨物,可能被 Apple 撤銷。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所謂的法律的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
又你如果有讀過法學知識,
你會讀到,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這個叫「法秩序位階說」,
而你說的什麼Apple的購買政策,
根本連命令的位階都不到,
頂多算是個內部的行政規則,
這種規定根本不能與法律來相提並論,

好笑的是,先前居然有網友說什麼,
拿到不能拆封,不然會扣整新費,
或許那個在美國可行,美國可能有入法,
但在台灣,可行不通的,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所以,別再拿什麼蘋果的購買政策說什麼不能退貨什麼的,
就算它真的只出wifi給我,
我照樣還是會拿它來爽爽的玩,
然後最後一天退給他們,
我就要看看他會向我收整新費嗎??

G-Clone wrote:
被封的樓裡面有人承認自己想申訴是因為貪心,對於這樣的人,應該去找「貪保官」,而不是「消保官」,因為消保官是保護消費者,不是保護貪心者。要為了貪心而申訴的話,自己花錢請律師團去告不是比較屌?大家就會惦惦在旁邊看好戲,不會出來砲。

覺得自己只是權益受損,和貪心無關的人,就請思考一下,找消保官是要維護哪種權益?損失在哪裡?消保官如果清楚明瞭知道需求,也才好幫忙出手,畢竟他們也是吃公家飯的嘛,不能公器私用,對吧? ...(恕刪)


老梗~還在貪心這個問題裡打轉
岔題建議大家想一想, 之前Android試用期去申訴? 現在甚麼狀況? 普遍消費者到底贏了甚麼? 如果蘋果跟Google 反應也一樣是強硬的.... 那你會怎麼做? 拒買?

所以主張說一開始按的就是wifi基本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那只是邀約,就像汽車的建議售價,最後你買的東西,仍以雙方確認後的合約為主.


真的是太好笑了,笑死我,那以後金光黨就通通合法了!

你們現在指責apple你們選購的是「wifi版」,但結帳是「wifi+4g版」,你們消費者就該拿到「wifi+4g版」
那金光黨也可以說你們選購的是「黃金」,但結帳是「磚頭」,你們消費者就該拿到「磚頭」,所以金光黨從今天起開始合法化!因為有一群台灣人挺金光黨!
我想知道從戴爾事件到三陽重機事件,擁護蘋果的人是否也以同樣觀點看待這些出包?
蘋果不管怎樣都是穩贏的,不出貨,擁護者繼續擁護,那些貪小便宜的摸摸鼻子算了;出貨了,眾人歌頌,歌舞昇平,這...
樓主,支持你們我有好處嗎?
不過還是祝你成功。
tachunlin wrote:
刷卡這件事會有爭議,因為當卡刷下去,雖然蘋果未請款,但支配權已經由消費者轉移給蘋果,消費者無法取消說不刷卡,但蘋果可以選擇請款或不請款,以這點來說,只要卡刷下去,就應該視為已給付.
這是你的臆測,單方刷卡不能視為交易完成。確認機制為法所明定。

tachunlin wrote:
因為消費者已經把卡刷下去了,蘋果只有接受與不接受兩種作法
修正錯誤並非法之不許,因為契約尚未成立(見前述理由),蘋果之修改尚需買方之確認,買方亦保留撤銷訂單或退貨之權利,契約之成立不是依"刷卡行為"為確立原則。

funny5485 wrote:
所以,別再拿什麼蘋果的購買政策說什麼不能退貨什麼的,
就算它真的只出wifi給我,

你完全搞錯議題,這裡不是討論鑑賞期適法問題,完全沒那方面問題,蘋果沒說不依消保法啊,鑑賞期還是存在的,你能否搞清楚事件再來發言?
funny5485 wrote: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所謂的法律的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
又你如果有讀過法學知識,
你會讀到,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這個叫「法秩序位階說」,
而你說的什麼Apple的購買政策,
根本連命令的位階都不到,
頂多算是個內部的行政規則,
這種規定根本不能與法律來相提並論,

好笑的是,先前居然有網友說什麼,
拿到不能拆封,不然會扣整新費,
或許那個在美國可行,美國可能有入法,
但在台灣,可行不通的,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所以,別再拿什麼蘋果的購買政策說什麼不能退貨什麼的,
就算它真的只出wifi給我,
我照樣還是會拿它來爽爽的玩,
然後最後一天退給他們,
我就要看看他會向我收整新費嗎??


小弟~相關法律見識短拙

雖然本篇議題不在於鑑賞期

但依據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所以小弟回復能力不足 不敢嘗試如此創新的作法

而且對於大大的法律見識言論有諸多佩服

是否可以請大大試看看 實驗所說的爽爽玩到最後一天然後退給他們 蘋果會不會向你收費用

就此實驗在01為我們開箱解惑 好讓我們以後有機會追隨大大的腳步比照辦理




seawli wrote:
小弟~相關法律見識短...(恕刪)


因為我有退過啊~
先前old pad整新品,
有退過,也什麼都不用,
沒扣任何費用!!

funny5485 wrote:
因為我有退過啊~先前...(恕刪)


好吧 我無言認輸了

整新品退貨跟全新品退貨是不同的程序

還可以還拿消保法出來湊一起說

抱歉佔用這篇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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