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ptw wrote:
此事apple有兩個防護網,當你們下單買賣時已受此契約的約束:
一、蘋果契約方面:
22. 其他條款和條件
Apple 對印刷錯誤不承擔責任。
Apple 保留隨時改變規範Apple Store 銷售活動之條款與條件的權利。
在Apple Store 進行的所有銷售行為所生之爭議,應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並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任何 Apple 的雇員或代理均無權變更Apple Store 的政策或有關任何銷售的條款及條件。
Apple 在交貨前核實正確的定價。根據 Apple Store 錯誤公布的錯誤價格而訂購的貨物,可能被 Apple 撤銷。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所謂的法律的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
又你如果有讀過法學知識,
你會讀到,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這個叫「法秩序位階說」,
而你說的什麼Apple的購買政策,
根本連命令的位階都不到,
頂多算是個內部的行政規則,
這種規定根本不能與法律來相提並論,
好笑的是,先前居然有網友說什麼,
拿到不能拆封,不然會扣整新費,
或許那個在美國可行,美國可能有入法,
但在台灣,可行不通的,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所以,別再拿什麼蘋果的購買政策說什麼不能退貨什麼的,
就算它真的只出wifi給我,
我照樣還是會拿它來爽爽的玩,
然後最後一天退給他們,
我就要看看他會向我收整新費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