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蘋果契約方面:
22. 其他條款和條件
Apple 對印刷錯誤不承擔責任。
Apple 保留隨時改變規範Apple Store 銷售活動之條款與條件的權利。
在Apple Store 進行的所有銷售行為所生之爭議,應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並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任何 Apple 的雇員或代理均無權變更Apple Store 的政策或有關任何銷售的條款及條件。
Apple 在交貨前核實正確的定價。根據 Apple Store 錯誤公布的錯誤價格而訂購的貨物,可能被 Apple 撤銷。
二、法律方面:
依據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蘋果應該都尚未向信用卡銀行完成扣款動作,依法契約不成立。法律上有"確認機制"做保護,在商家"確認"前此契約不被視為成立,雙方均無損失。既然你們已認同蘋果修正或撤銷之權利(當你們搶單時即算認同),今蘋果亦據此修正錯誤,那諸位有何立場要求蘋果道歉?更何況契約尚未成立(未扣款程序完成)。
tjptw wrote:
此事apple有兩個...(恕刪)
刷卡這件事會有爭議,因為當卡刷下去,雖然蘋果未請款,但支配權已經由消費者轉移給蘋果,消費者無法取消說不刷卡,但蘋果可以選擇請款或不請款,以這點來說,只要卡刷下去,就應該視為已給付.
而且照這次的爭議來看,蘋果比較好的做法是取消訂單(亦即檢附正常理由於兩天內取消),而不是把單子改回來,這會有邀約和合意的問題,邀約是一回事,但合意又是一回事.
(例如,買車子幾乎沒有人以定價購買,定價只是一個邀約,最終仍是以合約上的合意為主)
所以以這個主張來說,必需證明消費者是惡意(亦即明知錯誤,仍予以下單),否則蘋果應依合意出貨(因為確認機制也是他自己提供的),畢竟合約是蘋果提出,而消費者只負責同意.
所以主張說一開始按的就是wifi基本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那只是邀約,就像汽車的建議售價,最後你買的東西,仍以雙方確認後的合約為主.
但是,換一個角度來說,如果蘋果主張消費者下單並不算完成合意,而是需蘋果確認後始得合意,而這也寫在契約書中了,也就是消費者刷卡僅是提出邀約,那蘋果確實可以不接受這個訂單.
可是,蘋果的作法應該是不接受,而不是修改訂單,因為消費者已經把卡刷下去了,蘋果只有接受與不接受兩種作法,不然這樣就會形成市場交易混亂,以後消費者不能有把握他卡刷下去買到的會是什麼東西,是邀約的物品,還是確認單上的物品?
看起來不合理?不,這很合理,這是為了防止廠商惡意集資,例如說我公司缺資金,我就把低階物品連結換成中階物品,來吸引消費者下單,等資金都收到後,再說我是錯誤,只肯出低階物品,這樣不但達到賣東西的目的,而且也成功集資,即使消費者取消訂單了,資金都會從廠商手上轉過去.
所以蘋果的問題是在做法,應該只有消取和接受兩種作法,現在改單問題就大了,但如果就讓蘋果這麼改單,以後網路交易就亂了~因為消費者不能知道自己下單是邀約還是訂單(更甚者,兩者皆非),這才會造成網路交易大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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