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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更新)Apple將七日鑑賞期加入條款,獨步全球~~Google目前應該還在苦思要不要退出台灣...


muicing wrote:
你提的第一點是時代變遷就會有的問題,沒更新法律前還是要遵守,這沒有疑義.
至於第二點就是我說的,是其遵守台灣法律還是要台灣反過來遵守其世界策略?


是的,在台灣就是要遵守台灣的法律,當然這句話講出來,絕對沒有錯

我只是在解釋GOOGLE並不是故意要去"對抗"台灣法律,他也只是在尋求自己最大的利潤而已

我的第二點,並不是要我們反過來遵守其他世界策略,而是GOOGLE他們自己會去衡量、取捨,要在台灣做生意,就是遵守法律,不遵守法律,就是放棄市場。在台灣,政府有絕對的主權,不可能反過來遵守別人的遊戲規則。只是話說回來,政府在執法上,還是所爭議,例如選擇性執法能見度高的大廠商,考量不周全、不符時代潮流的法條強制執行...等等。
muicing wrote:
每個人或職位看事情的...(恕刪)


沒錯,每個人因為背景不同,所以看事情的角度不同,
所以才需要交換意見~
不然大家的看法都是一樣的,也就不需要討論了~

是否國外大公司都可以用退出台灣市場會對消費者造成損失,
來對抗台灣的法律?


這個小弟本身不太認同這種說法~
對於企業法人來說,思考的是在這個地方開業會不會賺錢?
如果開業了,用什麼方式賺錢?
消費者權益在企業法人的認知是,我要提供多少的消費者權益?
(換言之,我要花多少的成本在這上面?)

目前小弟認為,Apple的消費者權益這一塊做的比Google要好一些,
但是不代表Google是錯的,每間公司有不同的考量~


目前這個問題的癥結點在於,台灣的法律規定網購享有七天無條件解除契約,
並且台北市政府認為這條法律適用於App這一類的商品。
這個是"法律"強制企業提供的"消費者權益",企業應當遵守沒錯,
並且由各企業評估提供這項"服務"會不會使企業無法運作,
如果企業無法運作或是成本考量,就不應該進入這塊市場,
如果進入這塊市場就應提供這項服務~


所以如果台北市政府在Apple與Google開放網路販售App之前就做好把關,
App應該要無條件提供"七日鑑賞期",否則不准上架,
我想Google的Android Market可能就不會進入台灣市場,
也就沒有後續的這些問題...
沒有提供對價式的服務,就沒有消費,就沒有所謂的"消費者",
也就沒有所謂的"消費者權益"。

所以台北市政府既然認定App應享有"七天鑑賞期",
在Google提供服務的一開始就沒有好好的為"消費者"做到把關的任務,難辭其咎~
應該要請監察院來彈劾相關的經辦人員才對。


不過這次這個事件,小弟覺得應該是因為"消費者"的請願,
買到了自己覺得是"騙人"的App,並要求App應當也要提供"七日鑑賞期"。
所以台北市政府才會因為"消費者"做出糾正的動作。

由於"消保法"裡並無規定適用於"七日鑑賞期"的產品,
所以台北市政府評估後認為所有的產品都應該適用"七日鑑賞期",
並發文給Apple與Google要求改善。

也就是說,不是台北市政府失職讓Google的Android Market上架,
就是台北市政府經過討論後,才認為App應提供"七日鑑賞期"。


如果是後者,當台北市政府對Google與Apple提出糾正後,
當然Google因為違法,必須要先將商品"下架",
這樣才符合法律的規範,也才符合法律流程。
甚至Apple的App Store也應該要暫時關閉才對。
要不然違法的商品一直販售,那合法經營者的權益在哪?

就像之前起雲劑風波一樣,所有有疑慮的商品必須要先行下架,
等確定"合法"後,才能再恢復銷售的動作。

所以我自己是覺得,Google這次的下架,先不論其背後的動機,
這樣的動作也是與法有據的。
並非台北市政府單方面所稱的"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


至於,後續Google會不會在台灣重新上架?
我的看法與爸爸買不起大大一樣,
這完全要取決於Google的商業考量~

在販售的一開始,因為法律的灰色地帶或是台北市政府的失職,
所以Google得以在台灣開設Android Market平台販售App,
但是,當台北市政府不認為這是個"灰色地帶",
並且強制執行"消保法"第19條保障消費者後,
Google當然有權力可以要求退出台灣市場~

目前台灣沒有一條法律可以規定企業一定要提供服務給消費者,
所以當Google被要求要提供"七日鑑賞期"後,
只要Google評估營運困難,必然的結果就是退出"台灣市場"。
這樣就不會"違反"台灣的法律了。

所以退出台灣市場不是要對抗台灣的法律,而是因為無法對抗只好退出~



以上是站在制高點來看這個事件,
如果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看~

Google既然沒有辦法符合台灣的法律,
且我們的政府及消費者也認為台灣的法律不需要修改,
表示這個企業不適合台灣,
還是早點退出的好~

就算今天沒有退出台灣,
消費者也要發起聯合抵制,不在Google做任何的消費,
用"消費者"的力量,來迫使這家企業在台灣賺不到錢,自然自行退出台灣。
如果認定Google在台有不法所得,應透過各種管道,
迫使消費者保護團體與政府向Google追討不法所得。
政府部門應該要保障"台灣法律的主體權"與"消費者權益",強制把Google趕出台灣~

搜索引擎又不是只有你家在做,
免費的Mail也有Hotmail、Yahoo等,
Android是開放的系統,軟體也有三大電信業者自行開立的平台。
而且不用Andriod,還有iPhone的iOS系統可供選擇。


我覺得這才是消費者應該有的態度,不爽你這家公司,我就不用你這家的服務,
而不是用了你這家的服務,再來要求你一定要照"消費者"所想要的方式來服務"消費者"。

小弟自己本身也有用過奇摩拍賣,
中間也發生了一些我覺得不合理的事情,
在經過兩個月的溝通無效後...

我把從Kimo時代就開始使用的一切Yahoo服務轉向Google,
並且把瀏覽器的首頁轉成Google,
一個讓我唾棄的企業,身為消費者的我,絕對可以毅然決然的搬家,
就算我在這家企業還有餘額,那又怎樣,我也不要了,
這才是"消費者"應有的風骨~


但是這幾天我在Android版看過很多篇的討論,
都在說"台北市政府"與"Google"的對錯問題...

我實在很納悶,
如果真的認為台北市政府是對的,我們的法律沒有錯,
那為什麼不直接換手機?或是換軟體平台?直接用行動來表達消費者的心聲?
並且要求政府把Google趕出台灣~

反而是要求Google不得退出台灣,並一定要提供"七日鑑賞期"?


如果覺得Google是對的,
為什麼沒有人向民意代表,表達人民急需要一套"合適的法令",
甚至發起遊行上街頭,直接表達人民需要"合適"法律的心聲?
反正台灣的法律太落後,
我支持Google~就算今天Google退出台灣也沒有差,麻煩點到國外買~

反而在炮台北市政府多管閒事~


辯論的雙方還把法規拿出來狂討論...
如果討論法規就能解決所有的事情,那要老師做什麼?
直接請律師來做國民道德教育就好了,
該不會以後連上完廁所要擦屁股這種小事也要寫到法律裡吧?
法律沒有寫,上完廁所就不用擦屁股了嗎?

而且法律如果不寫清楚,只寫"上完廁所應擦屁股",沒有指名哪個類別,
那行政單位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所有的動物上完廁所都要擦屁股?
你家的狗狗上完廁所你沒有幫他擦屁股,行政單位就可以有權力罰你?



也許...台灣的人民越來越像政客了,
打嘴炮一流,開版激起戰火一流~
只為了誰對誰錯,就可以蓋出一棟又一棟的高樓...

卻沒有人願意理性的想一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我們該如何採取"實際"的行動,來避免類似的風波再度發生?

政客是如此...人民也是如此...
也許,這就是我們台灣人的民族性...

反正再過些時候,人民就會淡忘了這件事...
君不見,現在還有哪一家的媒體有再後續的追蹤921地震與88風災的重建進度嗎...

continuum wrote:
沒人想過北市府這種無...(恕刪)


恩~最好的方式是申請一個美國帳號,
台灣目前只有美國運通卡可以用,不然就是去拍賣買GifeCard~

至於之前買過的App可以更新當然最好~
無法更新的話,可以再請"台北市政府"把AppStore徹底趕出台灣,
這樣以後消費者就會直接用美國的AppleID購買,
再也不用忍受發生類似的事了~

這樣我們台北市政府真的有爭取到我們要的"消費者權益"嗎?
所以每個人都用自己的立場.經驗.職位對同一件事有不同的主觀的認定,
就像這次Google和台北市政府,都必須站在自己的立場及職位作判斷.

簡單的說,Apple就像Pchome,Google就像露天拍賣,
這二個平台的基本差別造成對相同事件不同的應對方式.

moon7th wrote:
如果是後者,當台北市政府對Google與Apple提出糾正後,
當然Google因為違法,必須要先將商品"下架",
這樣才符合法律的規範,也才符合法律流程。
甚至Apple的App Store也應該要暫時關閉才對。
要不然違法的商品一直販售,那合法經營者的權益在哪?

這不是食品,
就像安檢都會有改善期,可協商.申訴.延期.

Google是作了努力無效才將軟體下架?
或是未作任何協商.申訴就逕自將軟體下架?
大家認為這之間有沒有差別?
muicing wrote:
所以每個人都用自己的...(恕刪)


所以每個人都用自己的立場.經驗.職位對同一件事有不同的主觀的認定,
就像這次Google和台北市政府,都必須站在自己的立場及職位作判斷.


這點我同意,人生在這個世界上,
都是不斷的靠學習與經驗的累積來造就自己觀看世界的角度,
我們只能時時刻刻的不斷要求自己站在"相對"客觀的立場來看事情,
因為沒有辦法做到"絕對"的客觀。

當然基於信賴原則,
我相信政府部門與法官都應該會時時刻刻的提醒自己應該站在"超然第三方"的公正立場,
來處理一切與自身相關的業務,對得起自己的職位與宣誓。


簡單的說,Apple就像Pchome,Google就像露天拍賣,
這二個平台的基本差別造成對相同事件不同的應對方式.


大大比喻的太好了,的確就像你說的這樣,現在就看這兩家公司如何面對接下來的挑戰~



這不是食品,
就像安檢都會有改善期,可協商.申訴.延期.

Google是作了努力無效才將軟體下架?
或是未作任何協商.申訴就逕自將軟體下架?
大家認為這之間有沒有差別?


安檢的改善期間如准許商品不下架或是繼續營業,
都是"行政部門"對於業者所做出的"寬限",
實際上,依重嚴執法來說,只要違法,是可以直接勒令下架或是停業~
只是一般實務上的運作,如果沒有立即的危險性,
行政部門是會給予改善期與申訴的。


當然~我雖然認為Google的下架沒有什麼過失,
但是我也認為這樣的做法有點太粗糙,
其背後的動機我是不明瞭,
我猜有可能是因為台北市政府手段太強硬,
Google覺得需要還以一點顏色~
也有可能Google認為既然政府說我違法,
我不賣總可以了吧?

Google就像你說的,是類似露天拍賣的平台,
所以平台有權力決定他是否同意某廠商上架,
或是同意消費者是否購買的權利,
也可以直接中止整體的服務~

而且Android Market是負責軟體的買賣,
順便提供軟體商更新軟體的平台,
所以你購買軟體的後續更新動作,是跟軟體商有關,
而不是跟Google有關~
所以今天如果他無預警的中止所有服務,
目前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可以制止他這種行為。
如有違反商業契約,頂多事後罰款或上法院,並不能要求他重新開業~

就像你在拍賣上買了東西,並且賣家提供你保固期,
如果今天拍賣無預警關閉了,你就只能自己聯絡賣家來維持後續的保固事宜。


不過法律上沒有錯,
不代表Google這樣的行為是值得鼓勵或是支持的,
Google是靠雲端服務起家的,
這樣無預警的停止服務,會讓這間公司的誠信與客戶的信賴大打折扣,
對於其後續的業務推廣絕對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所以我也覺得Google這次的處理並不是很漂亮,甚至可以說有點糟...


但是如果這樣就說Google綁架了"全台灣的消費者",來與台灣的法律對抗,
那也太看的起Google,太貶低我們消費者了。
Google只是一間"商業"公司,其業務範圍並不是民生必需品,
如果不認同這家公司,像我說的,抵制Google才是最好的做法,
讓Google知道,你這樣搞在台灣是行不通的~

可惜,現在大家只想要責怪Google,希望台北市政府來幫大家爭取權益,
忘記了"消費者"才是企業最終的獲利來源。
自己忘了自己在自由市場"選擇"的力量...
反正大多數台灣人只要求買的便宜就好了,最好是免費的...

也許,台灣要成為世界經濟強國,還會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吧...

騎狗去撞車 wrote:
我記得美國有一家賣鞋...(恕刪)


並沒有做的很好,營業額剛好抵銷掉所有成本,基本上可以說是個不太賺錢的公司,但是賺到名氣跟客戶名單,併購它的人也是考量過的。

muicing wrote:
這不是食品,
就像安檢都會有改善期,可協商.申訴.延期.

Google是作了努力無效才將軟體下架?
或是未作任何協商.申訴就逕自將軟體下架?
大家認為這之間有沒有差別?


如果你有持續追蹤新聞的話,應該知道北市府給GOOGLE的最後期限是星期一,如果沒有回覆就要開罰

到了星期一跟美方通過電話,GOOGLE總公司還是無法配合,結果,被罰了100萬,還說要連續開罰!

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 當然要將產品下架,以免受罰,

結果,被抹黑成「綁架消費者」,如果是我,我會覺得很無辜,如果不下架,每天罰100萬,有誰受得了?

爸爸買不起 wrote:
如果你有持續追蹤新聞...(恕刪)



你G社想法,過程就是這樣。

但該公司到底有沒有經過 協商、申訴、或是其他努力?

我只知道她們這種手段,就是以戰逼和。


以消費者而言,我的反應很大,儘管我沒有用 安桌椅 系統。
但我使用了非常多的GOOGLE雲端服務。從MAIL到行事曆,從相片本到部落閣。

倘若GOOGLE對於這類事情這樣輕率
將公司利益無限高於消費者之上
那我又該如何對待我信賴他的資料安全問題呢?
加菲爾 wrote:
你G社想法,過程就是這樣。

但該公司到底有沒有經過 協商、申訴、或是其他努力?

我只知道她們這種手段,就是以戰逼和。


以消費者而言,我的反應很大,儘管我沒有用 安桌椅 系統。
但我使用了非常多的GOOGLE雲端服務。從MAIL到行事曆,從相片本到部落閣。

倘若GOOGLE對於這類事情這樣輕率
將公司利益無限高於消費者之上
那我又該如何對待我信賴他的資料安全問題呢?


努力,就商業角度來看,等於「成本」

如果這個市場占我的收入0.1%都不到,根本不值得再多花任何成本!
(以上是我自己的角度來講,不代表Google)

也許他們有自己的商業利益考量,但眼前每天100萬的罰款是燃眉之急,不能不找方法解套

你用了他很多服務,我也是
(map,earth,calendar,gmail,picasa,serch幾乎每天都用,而且從來沒花過我一毛錢!!)
他的服務水準是有目共睹的,全世界都差不多,不會因為台灣市場小,就會比較不安全
只是在這個七天退費的癥結上,他無法全世界一體共用,才會有這樣不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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