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蘋果契約方面:
22. 其他條款和條件
Apple 對印刷錯誤不承擔責任。
Apple 保留隨時改變規範Apple Store 銷售活動之條款與條件的權利。
在Apple Store 進行的所有銷售行為所生之爭議,應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並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任何 Apple 的雇員或代理均無權變更Apple Store 的政策或有關任何銷售的條款及條件。
Apple 在交貨前核實正確的定價。根據 Apple Store 錯誤公布的錯誤價格而訂購的貨物,可能被 Apple 撤銷。
二、法律方面:
依據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蘋果應該都尚未向信用卡銀行完成扣款動作,依法契約不成立。法律上有"確認機制"做保護,在商家"確認"前此契約不被視為成立,雙方均無損失。。既然你們已認同蘋果修正或撤銷之權利(當你們搶單時即算認同),今蘋果亦據此修正錯誤,那諸位有何立場要求蘋果道歉?更何況契約尚未成立(未扣款程序完成)。
garyhsu wrote:
請您想一想這個情境有...(恕刪)
我倒覺得情境是如此...
在水果攤前老闆放了一個很大的招牌寫富士蘋果5顆100元.富士"特級"蘋果5顆120元(缺貨中).
但消費者進賣場閒逛時,發現在牆上暨水果攤架上都寫著富士"特級"蘋果5顆100元.並接受預訂.
消費者此時眼睛立刻一亮.經再三確認後發現富士"特級"蘋果真的是賣5顆100元.
立即填寫取貨單並支付老闆訂金.並通知親朋好友一起來搶好康.
但隔天老闆卻打電話來說他搞錯價格了.而且店門口也寫著富士"特級"蘋果5顆120元(缺貨中).
因此,消費者只能接受5顆100元的一般富士蘋果.不然老闆就退訂金並堅絕依出貨單出貨.
只承認有疏失但並沒錯誤.而且水果攤老闆當日起就拒絕任何與消費者之對話.
而老闆依舊每天開著他的Porsche開門作生意賣水果,但在店裡看不到任何針對此事之道歉或說明啟事.
這種水果店每天還有一群死忠的客戶,罵顧客貪小便宜要老闆活不下去而倒店收攤.
在這起糾紛中倒底是老闆比較理虧還是顧客比較理虧??
若老闆在第一時間出面認錯並登道歉啟事,輿論一定一面倒的支持/同情水果攤老闆.事情也可圓滿收場.但現在情形好像不是這樣哦...比較像是老闆一付你耐我何的態度....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