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hunlin wrote:不過消費者並未付款,因為apple尚未向銀行刷單,你們刷的不是真正線上及時刷卡,所以,上述得以反證。依法所述目前為apple買賣確認期,他是可以拒絕成交的。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tachunlin wrote:
依據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三、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四、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
以上為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嚴格說起來,蘋果是該交貨沒錯~
你真確定你的解讀正確??
還有, 當然啦! 政府帶頭來講得義正言辭的, 像北市府這樣! 好吧, 撤...


peichi25 wrote:
你說錯了哦,每筆訂單...(恕刪)
拜託
APPLE每個月都會有新聞幫他打廣告
一月說二月要出IPHONE
二月說三月要出IPAD
四月五月六月一直到十二月
天天都有人免費在幫他打廣告
哪還需要你們
有啦
你們急著把自己貪婪的那面公諸於世倒是很大的廣告



peichi25 wrote:
你說錯了哦,每筆訂單從下單到完成,看完APLLE確認信,每人花費以6分鐘來算,
一千人就是6000分鐘=100小時,一小時以時薪200算,總共是2萬元,平均每人20元,
除非你認為每個人時間不值錢,否則下單的人還是有損失的,
只是下單的人要不要計較這幾分鐘而已!...(恕刪)
不能這樣算唷!時間值不值錢不能一以概之的。
首先你要能舉證你在那六分鐘的時間造成的損失為何,還有計算方式是什麼。
比方說你訂單時間是晚上八點,假設在八點的時候,還原給你六分鐘,
依照你平時所從事的工作和生產能力來判斷,你在晚上八點能用六分鐘創造的經濟價值是什麼,以此求償。
若提不除來,時間是無法換算金錢的。
但如果你提得出具有信服力的證據來,蘋果勢必會賠你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