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上小弟線上申訴昨天就到台北市政府了,稿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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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關係要旨:本人向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或代表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訂購iPad mini 16GB黑色wifi+cellular版乙台並完成付款後,該企業於未經本人同意下單方面變更訂單契約,意圖以扣除cellular模組之減料商品供應乙事,提出第一次申訴。
申訴處理經過:本人於101年12月14日上午9時透過企業經營之Apple Store線上商店購買iPad mini 16GB黑色乙台,並經結帳流程再三確認購買版本含wifi+cellular模組後,利用信用卡刷卡全額支付該筆貨款成立訂單(附件1),並經信用卡刷卡銀行簡訊確認已全額刷付該筆貨款(附件2)。然該企業於101年12月15日下午4時許以電郵單方面宣稱本人選購為不含cellular模組之wifi機型(附件3),並意圖於訂單承諾之102年1月3日供貨日期前,以iPad mini 16GB黑色wifi之減料機型供應之;故本人於101年12月17日上午9時及11時致電該企業客戶服務專線0800-020021申訴之(另有電話錄音存檔),然分別遭該企業以自動應答設備及拒絕接聽方式,拒絕消費爭議之申訴及處理。
申訴事由:依照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為主管機關所明定者。本人依該企業購物流程確認購買iPad mini 16GB黑色wifi+cellular機型並付款,已視為契約成立,且契約價金及規格並無顯然違背社會通念所認定之供貨規格及市場行情;惟該企業單方面以「某些情況引起之混亂」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並以私訂之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意圖減料或逾期交付之,故本人於101年12月17日上午9時及11時致電該企業客戶服務專線0800-020021申訴之,然分別遭該企業以自動應答設備及拒絕接聽方式處理,故依法提出第一次申訴。
請求內容:請企業於訂單供貨日前依定規格供應商品;若需逾期供貨,於買賣雙方可合意展延之供貨日期內,除依訂單規格供應商品外,並附贈該機型使用之原廠smart cover保護蓋做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