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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大~在燦坤3c買new ipad 不能退

不懂apple的遊戲規則!怪誰?那幹嗎買apple?
我在燦坤買new ipad的經驗是第一台連開機都沒辦法

然後店員就又再拆一台了
小弟好奇,只有台灣這樣嗎?沒在台灣買過蘋果商品。不過我在洛杉磯這邊是14天無條件換/退貨,所以好奇連7天鑑賞都沒有是只有台灣嗎?還是因為沒有直營店?

seccpixie wrote:
昨天下午去燦坤3c ...(恕刪)


apple一直都是這樣

通常店員也會跟你說拆封後只接受送修,不會當場做更換或再拆另一台給你


william87127 wrote:
小弟好奇,只有台灣這...(恕刪)


畢竟台灣和外國不一樣,如果台灣也有apple store的話,也可以換啦,

但是台灣都是代理商,所以能換的方式就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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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87127 wrote:
小弟好奇,只有台灣這...(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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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我的New iPad當初是在studio A買的(5.11版),回來也是遇到wifi斷線問題,
各種方法試過都無效,隔兩天拿回去門市,直接拆一台新機換給我,
回來後,發現wifi還是一樣,無法正常連線,後來去studio A買了apple的無線AP,
從此問題就解決了

根據studio A的說法,New iPad的wifi很挑AP,如果你用的是中華電信附的那台,
很大的機率會產生連線不穩、斷線、網路跑不動的情形
可是法雅客七天之內IPAD有問題都可以換新說
就是不能退
一但外面的包裝一拆開
就只能送修
很不合理
但喜歡的人還是會買
我也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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