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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我以爲盗圖盗文這種土匪行爲已經在台灣消失了


fsw437 wrote:
各位小朋友著作權法裡...(恕刪)


原來有法條依據的啦
難怪新聞會這麼難看
從晨間新聞開始
一直在剪三大報的新聞
是要我先看剪報再決定是不是要買今天的報紙嗎
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新聞其實有二十三個小時在重複播送同一個小時的新聞
更扯的是每個新聞台播的都差不多

我去年就把第四台停了
腦殘的電視台看多人也廢了
看看電子報就好啦
最起碼可以挑想看的來看
不用每天一直被洗腦
而停掉第四台後
不用耗在沙發上
時間變多了
人也清爽了起來
harold2009 wrote:
免責權,僅適用於作者沒有聲明的狀況下,以時事為基礎,來利用著作為限。
當作者有聲明的狀況,所有的免責都自動失效。法律請不要只讀一半。謝謝。
報告完畢。


哈老大!您真是我的偶像啊!
強烈建議板主採取法律行為伸張自己權利,為的是讓營利的媒體知道採訪是要付出代價,收集資料是須要代價,只有這樣,對盡責的媒體人,對用心製作資料的人才有保障~

fsw437 wrote:
各位小朋友
著作權法裡,早就有新聞媒體免責條款,
這不是台灣獨創的,全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裡幾乎都有這一條
不但媒體有免責條款,教育單位也有免責條款

著作權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著作權法第49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49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這不但不是土匪行為,反而被你指為土匪的媒體可以告你公然侮辱喔!!


這位小朋友,看法規不能只看一半啊,著作權法除了第49條,還有64、65、66條啊,
需要解釋條文嗎?好吧...
1.要明示其出處,而且對作者的姓名或名稱要以合理的方式表示(64條)。
2.對別人著作要主張合理使用,是有一些判斷標準的,例如使用目的是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65條)。
3.著作的合理使用對著作人格權沒有影響,也就是說,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禁止竄改權以及公開發表權還是不能侵害的(66條)。

這樣清楚了嗎?
harold2009 wrote:
您要說法律,小的我就...(恕刪)


抱歉,無意筆戰,只是fsw437對於著作權法的解讀雖然錯了,
但是haro大所引的條文有一些也並不是適用在這個討論的案例...
可能對於著作權法沒有了解,謹從字面上來解讀所造成的誤會,
為避免大家誤解,點出來說明一下。
不好意思...

LionKing2204 wrote:
抱歉,無意筆戰,只是...(恕刪)


你說的沒錯啊,我只是懶得繼續往下抓出來了。
而且,對我來說,沒有筆戰成立的點啊 XD
強烈建議版主提告求償,並將所得部分捐贈01擴充設備以饕廣大網民!

hkylsp wrote:
強烈建議版主提告求償...(恕刪)


贊成+1.. engadget 轉post 01 都重中文翻成英文了還是有附mobile01當初的連結

國內媒體實在是....

電視媒體轉新聞時至少有提到原本是來自網路某討論區, 而不是把別人照片改改 剪剪變成自己的新聞
"不但媒體有免責條款,教育單位也有免責條款"

最好都能"免責"

就看過老師盜用某攝影師的"鳥圖"來教學,被告得亂七八糟的新聞..免責? 你說免就免喔..

媒體或記者呀,還是要有點專業跟道德啦..不要一點羞恥都沒有地亂引用資料卻不提資料來源...

新聞不是抄完就拍拍屁股走人的,那只會讓眾人不恥臺灣的媒體
土匪~
還說是記者拍的~
這行為根本是無恥
台灣媒體真的要好好檢討
台灣丟臉丟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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