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與台灣同為WTO會員國, 對著作權的保護應趨於一致, 所以這邊用我國的著作權法來分析.
著作權法第3條: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所以, "掃描並存檔" 也屬於一種重製, 應無疑義。
另外,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也就是說:
1) 自己把自己擁有的書電子化, 並不犯法。
2) 自己委託其他公司把自己擁有的書電子化, 也不犯法。
但是:
1) 散布(不管是否有償或無償, 包含販賣或贈送) 書的電子檔, 依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自己把自己擁有的書電子化後, 又把原來的紙本書賣掉, 一樣是犯了91條。
所以, 要不就把原來的紙本書留著自己用, 要不就銷毀。日本這家BOOKSCAN應該是為了節省倉儲與運輸費用, 選擇了後者。
總結一下, 不管在日本還是在台灣, 開這種"代工掃描"公司, 並不會違反任何法律, 但是重點是內控要非常嚴格與確實. 因為開一段時間後, 公司的資料庫一定會變得非常龐大 (除非完全不留電子檔), 這些電子檔如果被不肖員工盜賣, 公司信譽馬上掃地, 負責人也要背上刑責. 再者, 掃描完的書, 要不就退回給消費者, 要不就確實的銷毀, 否則被拿去當二手書賣, 一樣要背刑責.
ohmoto_tw wrote:
2) 自己委託其他公司把自己擁有的書電子化, 也不犯法。...(恕刪)
這已經違反了51條的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才會有1/3的一般認定的合理範圍
這道理很簡單,你自己在家裏印,沒人管的到你.
但你委託其它公司印,就要受到管轄.
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一 般影印店已經不敢公然幫人家印整本書.就是這個道理.
我不知道為什麼在日本要銷毀(不過這好像沒人證實),但銷毀與否,不影響侵權的認定.
還是那句話,委託者可能沒事,但開店宜三思.
PS:台灣的智財法較接近歐洲體系,和美國及日本是有些不同的.但差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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