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淺見,不過這牽涉到債權契約物權契約的概念,有點像是銀貨兩訖的分解版買賣要實現包括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債權契約是特定人對特定人負有交付特定物的意思表示合致(例如我要你賣我一根香蕉,而你答應)物權契約則是特定物讓與的意思表示合致(例如拿香蕉給我和我收下香蕉,給你錢和收下錢的合意)以下2種情境你的要約是wifi版,燦坤的承諾是wifi版,意思表示合致,所以你們的債權契約的標的是wifi版,燦坤僅負有移轉wifi給你的義務今天店員交付錯誤的4g ipad,而你收下,物權契約成立生效,你取得4g ipad的所有權。但是wifi版的買賣契約不能夠支撐4g的所有權移轉(因為他沒有義務給你4g)簡言之你的4g取得所有權就是沒有法律上原因,依據民法179條燦坤可以請求你返還4g的所有權,但是你也有請他依據買賣契約交付wifi版的義務=================================================================================今天你買賣的要約是4g,店員跟你的承諾就是4g,否則意思表示不會合致,燦坤負有移轉4g給你的義務店員拿了wifi版,你收下了,物權契約也達成合致,但是你依照買賣契約有請求店家給你4g的權利,所以你可以前往燦坤,請求他給付4g,當然你獲得wifi的所有權並沒有正當權源,店家也可以依照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你返還手上的wifi版。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funny5485 wrote:再讓大家看看你正義的...(恕刪) 這樣也行唷~?!原來是立場問題呀~真是好正義哟!-------Mini我本來就打算要買,所以是不是Lte版的問題,到也不是那麼在意~不過~不欣賞台灣蘋果對這次事件的處理態度,不免感到過於草率,處理的時機有點怠慢~可以當天修改官網的錯誤,為何要拖到個隔天才發出錯次通知信呢?!我認為信件內容也寫的好不用心,應該是可以更真心誠意點說明...( 請注意! << 這是什麼語氣?)畢竟蘋果公司也不是初次處理這種狀況了。而這幾天的爭吵,相信蘋果應該多少也有在關注,雖然我們都沒有真的進一步探討廠商失誤是否合情合理,也未針對此類事件提出該有的因應方法,我指的是保障消費者及廠商雙方應有的權益問題,卻很不幸的成了貪婪跟道德的辯論..@@無論如何,盼未來市場都能好好重視台灣的消費群,台灣消費者也應該好好正視、合理的爭取自己的消費權益。PS.我是說合理唷~~請不要又加油添醋、斷章取義,謝謝!
是阿 真是要好好看我阿一提 我又想到那時差價賺到LV小皮夾繼續喝紅酒 看我的小皮夾 太爽了反正阿 結果已經出爐了我可以安心去睡覺了哈哈哈太爽了funny5485 wrote:再讓大家看看你正義的...(恕刪)
poppyya wrote:這樣也行唷~?!原來...(恕刪)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這邊會那麼大吵,也是因為道德人士大舉入侵,難得可以跳出來拿石頭丟人,有罪無罪先丟一頂"貪婪"的帽子出去。至於對人侮辱性言詞,符不符合道德就視若無睹了。
涮涮鍋 wrote:解釋上,這兩日的不是所謂的廠商跟消費者相同的猶豫期,而是消費者可以有兩天的時間再改變要約 此見解有爭議,已有多位官員說明。亦或此機制適用雙方?1.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科技應用法制組組長邱映曦便說:「這次公告對網路交易業者造成最大影響就是,未來不論業者是因為故意或過失標錯價格,除非能夠在2天內檢附正當理由,不然,只要消費者已經完成付款行為,都視同交易契約已經成立。」2. 蘋果日報新聞,請看後段消保官說明如若確認機制對象為消費者,則後方"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豈非否決前述確認機制功能?故該機制對象應為企業經營者,綜觀前後文復該如是。此外,鑑賞期對消費者之保護更勝於確認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