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echang wrote:
嗯,所以說,如果今天...(恕刪)
前面的例子:給付不當得利。
後面的相反例子:實際上未取得WIFI+4G的所有權,典型的不完全給付。
danechang wrote:
嗯,所以說,如果今天...(恕刪)
,不過這牽涉到債權契約物權契約的概念,有點像是銀貨兩訖的分解版funny5485 wrote:
再讓大家看看你正義的...(恕刪)
funny5485 wrote:
再讓大家看看你正義的...(恕刪)
poppyya wrote:
這樣也行唷~?!原來...(恕刪)

涮涮鍋 wrote:
解釋上,這兩日的不是所謂的廠商跟消費者相同的猶豫期,而是消費者可以有兩天的時間再改變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