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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個消費者角度來看ipad mini 消費糾紛

=.="
我的文被移了

嘛...
要就事論事是吧?
我只按照常理來看.法條那些的我是不太懂= ="

先簡化一下事件始末:
頻果選購網站由於不知啥原因出包導致產品誤值網頁.發現錯誤後立即發出公告並通知買家.沒錯吧?
但是後續動作好像是幫買家們修正訂單並出貨原本正確的產品?
沒錯吧= =a??
也就是說你們花了1萬買的產品.到手上的就是該產品.不會有超值品產生!

買家們"賣送"的點就是"為啥我買了超值產品卻不是送來該超值產品?"
對於頻果所發出的公告跟通知則完全無視????
而買家們也明明知道這項超值產品的確是有疑慮的.因為!
"該樣超值產品並非是此次販售的產品跟價位"!
即使如此.買家們還是強烈硬性要求頻果要照單出或不然就怎樣云云.甚至!
在網站論壇發起了活動?




這件案子說起來是買家貪過頭吃的太難看才引發的不是嗎?
不然身為買家的你們是否有足夠理由說服法官判你們贏?

還是要玩真相是越辯越明的遊戲?
要玩就去跟法官玩吧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tjptw wrote:
6. 一再主張蘋果此為廣告手段者,我認為是來亂的,以蘋果這等規模之公司,也不缺業績(台灣很多人等很久了),全無以此拙劣手法廣告之動機,這是真心之論。...(恕刪)


台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09號判決 節錄:

四綜合被告(戴爾)先後二次所謂「標價錯誤」事件、嗣後之補救措施、折價券之指定用途及效用等等,再參與被告公司之規模、商譽等等,足堪認定被告公司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係出於被告公司之「故意」而為,依民法第86條之規定,其先後二次網站刊登之內容均為有效之要約。再參與各行各業間多有舉辦促銷活動,不管限時或限量搶購,其優惠或搶購之價格下殺至一成者,亦時有所聞,是以被告公司上揭網站刊登之電腦商品及售價,在其上標示促銷、優惠、限時等限制之情況下,實難讓購買者有何懷疑,而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等人有何明知被告為「真意保留」之情事,是以被告上揭網站刊登之買賣內容仍屬有效。

1.戴爾在當時,也是全世界數一數二的大公司,所以你用公司規模大小推論似乎不合適!
再者,刊登網頁是台灣分公司,價格規格應該是台灣分公司打的,行銷活動應該是台灣分公司做的,
所以你以此推論"我認為是來亂的",似乎過於草率了!

2.這是拙劣手法或高明手法的廣告,見仁見智,各人看法不同,重點在於"真的有效果"吧!

3.以你之言推論,IPHONE5S熱賣,電信三雄應該也不愁業績吧,為何電信三雄還要花錢在各大版面買廣告呢?
這次IPHONE5我不知道,但在IPHONE4S推出時,APPLE甚至要電信三雄自費辦首賣會,又要如何說呢?
夜雙華 wrote:
=.="我的文被移了...(恕刪)

因為文不對題吧… 講講金銀斧頭不對也不行…
這篇標題都寫是消費者角度的消費糾紛,
一不是蘋果、二不是消保官、三不是這事件的消費者,
所以在旁邊看戲就好,不然喊燒歪樓是會被砍文的…



peichi25 wrote:
可是可以賺一千萬的商品,如果沒有登錯價格規格,也不可能有這麼多訂單,也就不可能有獲利七百萬啊,更奢談損失三百萬獲利了

如果APPLE真的認為損失,直接取消訂單,為何還要保留訂單,意圖使買賣成交在WIFI價格呢?


1. 稍微有點誤會了,一千萬商品指的是4G版mini,登記錯誤後他選擇不出貨4G,意思就是無論當初訂幾百台4G,4G的訂單都被歸零了。蘋果選擇的就是保有自有的4G的商品價值,不讓它折價受損。

2. 商品誤植的情況下,蘋果無法確認每一位消費者購買的是WIFI還是4G,所以需要留下訂單,再做
一一做確認。如果直接刪除訂單,會製造新一波原本就是買WIFI而下訂的消費者的麻煩。當然,這作法是否理想是可以討論的。



大家一直在討論,"如何叫蘋果出貨",

其實可以換個角度想,看起來蘋果已經不打算出貨,那"蘋果要如何能夠不出貨"?

理論上蘋果當然是必須履約出貨,但如果它想要不出貨,它主要需要兩種證明。

(1) 證明商品誤植
  為了證明當時品項是誤植的,它可以舉出首頁商品頁的諸多聲明等,基本上對蘋果不難。

(2) 證明要求出貨的消費者是"惡意下標"
  只要證明這些要求出貨的這些消費者不是存著公平合理的消費心態在下標,就可以不出貨。
  為此蘋果大概可以找到網友們公布誤植的多種"網路消息"為背景,
  並提出正常管道的下標流程,以佐證堅持要求出貨的消費者是"明知誤植仍惡意下標"。



在這樣的情況下,換成堅持要蘋果出貨的消費者要舉證自己不適用蘋果的證明。

例如"我沒有經過蘋果所謂的正常下標流程所以不知道誤植",

這時再舉出自己的下標流程,解釋為何可以不透過一般流程直接下標,

如果一切合乎情理的話,證明自己沒有惡意下標,可能可以成功要求蘋果出貨。




jingfu wrote:
因為文不對題吧… 講...(恕刪)

對我來說是沒啥影響拉= ="
但是看到某種嘴臉我就會很賣送想跳出來講一下
反正說穿了跟上次隔壁的電池事件是一樣的心態罷了
"銷貪!"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peichi25 wrote:
台南地方法院98年訴...(恕刪)
戴爾事件我不清楚始末難以論斷,但看那判決紅字覺得法官見解武斷,兩次犯錯不能推定故意,這是簡單邏輯問題,前後兩個工讀生都可能犯錯。戴爾爭議在於有促銷廣告字樣,蘋果全無,更無故意之慮。
此外電信三雄廣告是彼此競爭搶奪客戶,可不見蘋果廣告。即便他們要廣告,根本不必用此爭議手段。放眼全球,你可能找到任一例蘋果以此行銷?我認為這純粹是陰謀論,不值認真討論。
tjptw wrote:
1. 兩日確認機制乃...(恕刪)


我只是描述一下台灣現行的法律政策,並沒有說我認為這樣是好的

依法論法,先講一下所謂企業兩天的確認機制

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
第五點 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法理基礎;消保會擬的「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係為保護消費者而提供消費者再次確認要約或更正要約錯誤之方式,主要目的非為保護企業經營者,該等內容並非認企業經營者標示賣價之行為均非要約,故被上訴人辯稱依上開草案,其就系爭商品之標價為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亦非可採。

解釋上,這兩日的不是所謂的廠商跟消費者相同的猶豫期,而是消費者可以有兩天的時間再改變要約
消費者受到保護,是因為他們對商品有一定程度的距離,無法對商品問題有事先排除的能力
而廠商對於商品的如何販賣,如何定價,如何控制危險,都在自己能夠決定的範圍中,
內部控管的流程的風險不應該由外部的消費者負責,這已經是通識了

其實這修法對小型網購公司其實是傷害,因為消費者如果付款,就是為契約成立,網購公司就有出貨的義務
本來小型公司可以抗辯契約沒有成立,現在可能只能抗辯重大過失才需要負責錯誤
還有可能對貨到付款還沒有付款的消費者提起契約沒有成立的抗辯了

涮涮鍋 wrote:
原po民法的法律見解似乎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問題點不是期待的價值合致,而是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和錯誤能否撤銷的問題

如果你開店跟客人表示一杯拿鐵咖啡30元,而消費者也願意花30元跟你購買,則拿鐵咖啡就是30元
你不能事後跟客人說,其實我訂價80元耶,叫他吐出來另外50元
也不能另外做一杯美式咖啡,說這才是我想賣的東西,或是說抱歉我沒賣拿鐵
如果你弄不出拿鐵,你就要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般的法律知識了吧

民法商品的價值原則是主觀的價值...(恕刪)



嗯,所以說,如果今天把網購的場景換到實際燦坤好了 當初要約 是 一台 wifi ipad. 店員拿出來了一台wifi4g(不知為何)。然後只收了你wifi ipad的 1萬,而非wifi4g的價錢。你看到了是wifi4gipad,遲疑了一下(因為與你想要的wifi好像不同,但有比較好一些),也收下了。拿回家。

我想請教一下,如果這種狀況下,這個商店有沒有辦法去跟顧客要求返還,然後換回給他當初要約的wifi呢?

有沒有可以能可以要求? 或是都不能要求?

另外如果是相反, 今天是去燦坤,如果你是要約要買wifi4G,然後跟店員拿了wifi版。 然後跟你結帳,是wifi4g的價錢, 你也沒有注意,就拿走了。 回家之後看到才發現是wifi版,當下想要回去燦坤和商家要求利益返還

可以要求嘛? 什麼狀況下可以要求? 還是不能要求?


我只是請教。
既然有人說用民法就可以,也看了幾篇和法律有所涉獵的回覆,我並不是要故意找麻煩,只是一些說法,特別是兩日的確認機制,我個人覺得有法理上的瑕疵。

以現在網路銷售的性質來說,固然有學者依舊認為屬於要約引誘,但實際上在該網站上架的ipad mini,不管是貨物的種類、品質、價格,都應該具體到足以讓買家為承諾的意思表示,也就是網站上上架是要約,買家則是承諾,雖然一開始買家想買的並沒有4G的功能,可是一直到結帳為止,她後來看到的都是4G+wifi的IPAD mini,何以不能解釋成買受人為"用10500新台幣的價金購買4G+WIFI"的意思表示?

我認為此時契約早就已經成立且有效了,否則從法理上來看,若是一直要到商家兩日的確認機制後契約才認為成立,縱然出賣人尚未取得價金所有權,何以僅在契約尚未成立的階段買受人要先負擔義務?

我覺得蘋果要免責,從意思表示的錯誤來看,縱然交易上認為重要,由於有過失(我認為不論抽象具體都有)是不可能撤銷的。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jingfu wrote:
因為文不對題吧… 講...(恕刪)

對啊!而且他所說的(頻果選購網站由於不知啥原因出包導致產品誤值網頁.發現錯誤後立即發出公告並通知買家.沒錯吧?
但是後續動作好像是幫買家們修正訂單並出貨原本正確的產品
?)根本不對.
應該是頻果選購網站由於網頁設定出包導致產品名稱誤值.當發現錯誤後(此時買家已收到購買確認之e-mail)卻未立即發出公告並通知買家,而直接將買家訂單修改,隔了一天之後,才發mail給買家,僅說在某些情況下,結帳時卻出現 Wi-Fi + Cellular 機型。請注意,iPad mini Wi-Fi + Cellular 機型目前在台灣未上市。 對於引起的任何混亂,我們深表歉意,並在此確認我們僅收到 iPad mini Wi-Fi 機型的訂單。這種未清楚說明原因亦不承認其作業疏失,當然會造成消費者不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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