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

站在一個消費者角度來看ipad mini 消費糾紛

涮涮鍋 wrote:
確認期或需企業同意的...(恕刪)
請去看蘋果契約載明之排除條款,並於兩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與戴爾案不同。法律應保障善意買賣雙方,同時對可能之錯誤漏洞保有彌補措施。此措施於消費者為鑑賞期,於賣方為確認機制,皆法有明定。法律天平應保持水平而非傾斜。我認為網路標錯價都應給廠商補正機會。因為理想契約應基於雙方合意而非誤解與過失。兩造皆應本著良心與善意交易,而非基於惡意。如果台灣不予補正措施,只能說台灣網購商務環境不夠成熟,賣方風險太高,不利網路商務環境。也請諸位假設賣家不是蘋果而是你,遇此情況該當如何?是否有能力承受一次這樣的過失與損失?假若如此,日後網路只適合大企業生存。

當消保法對消費者給予充分保障後,若未對網路標錯給予補救,乃法律不足處,鑑賞期可避免你所謂廠商避責的問題。戴爾案拿到憲法層次來看,判決很有問題。但是,我讚成商家在能力允許範圍,給消費者適當補償,給個十元或百元金也好,但不應被迫出貨。

luffy0606 wrote:
蘋果是一間很講求完美主義的公司啊~~
怎麼新機子拆封會有哩哩辣辣的模樣呢
要用這種品質賣到台灣還不如別出貨
全世界又不是只有他們做手機...

台灣的Apple送修管道幾乎都私人做的
官方根本不管,
整個就是瞧不起、不尊重台灣消費市場


iPhone5頻出包 蘋果迷羅霈穎:好失望

活力梅子綠 wrote:
iPhone5頻出包...(恕刪)

這篇新聞的文法有問題...
tjptw wrote:
你錯了歐,此次契約尚...(恕刪)

以PChome Skype購物中心為例子,印象中除訂購完成的E-mail.還有另外一封真正結帳(完成交易)的E-mail.是有雙重認證機制.於E-mail之資訊可明確認知交易尚未完成.(且並未扣款).與Apple 線上購物仍有不同之處.但我是購買skype點數,或許與Pchome實體交易(需寄送)仍有所不同.
但我倒是認同依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條:確認機制-->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不然網路賣家真的需承擔相當高之莫名風險.

但個人倒是有個疑問(雖然你已經在別層樓回覆過,但我仍覺得有所疑慮).依定型化契約若廠商提出正當理由可拒絕出貨.但本次Apple卻是採改變訂單內容方式出貨.與定型化契約規範仍有相當大的的出入.
雖然您也提出消費者可依消保法於7日內無條件退貨,對消費者並無實質損失.但關於本次Iphone5實際領貨(瑕疵品爭議)或是Apple官網的退貨原則,也反應出Apple對消保法也並不全然買單.若消費者於此期間(下訂至開箱期間)並未清楚接獲訂單變更訊息.待收到貨物並使用後(或許在7天內或許已超過7天)才發現訂購物品與內容不同,或者不慎造成商品瑕疵.此時若無法退貨或必需賠償毁壞,則此刻已實質造成消費者損失.

而另一方面於Apple出貨時,想必已進行信用卡請款動作.此時又會產生下列爭議.(1)代表Apple已同意此筆交易.但此交易內容確並非消費者所訂購之商品.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Apple應更換正確商品(2)若消費者於退貨後,收到銀行此筆信用卡帳單,則消費者是否需先支付此筆款項.期間之(循環)利息或資金週轉是否應由Apple負責?

若Apple於第一時間採取一律拒絕出貨(取消所有訂單),並請真正欲訂購此款mini之消費者重新下訂,則標錯價(或系統錯誤)故事早已結束.只會餘留一群被取消訂單不爽的雜音在流竄.
貪小便宜者會罵Apple沒誠信.Apple迷則會再重新下單一次.中間(或衝動)份子則可能因此事件而不購買mini.但理論上還不算嚴重失分.而事件也只能就此草草落幕.
但Apple選擇改單(或稱改正系統錯誤),仍欲強行出貨.不願流失中間份子的訂單.甚至希望?因為此錯誤事件獲得更多訂單(部份消費者可能因懶惰.忘記或將錯就錯....而不退訂).就是否會牽涉不當得利?

BBdog3388 wrote:
蘋果過去是一間很講求完美主義的公司啊!...(恕刪)



你的過去是指老賈拿著握法不對就會收訊不良的 iPhone4 時,說「智慧手機都有瑕疵」之前嗎?
涮涮鍋 wrote:
我知道4G跟wifi...(恕刪)

要證明是否有失誠信
這實在太容易了
蘋果不是有把各大PPT跟FB PO文給揪出來嗎?
要不要順便送他們01的"勸敗文"
跟一堆"貪婪聖人的自白"當個輔助證據??
我知道你很想為那些受不了蘋果的服務態度還要被鄉民大酸特酸的人出一口氣
但我覺得"一部分人比起要蘋果道歉他們更想早早拗到機器然後PO開箱文炫耀呢"

peichi25 wrote:
大大實在太了,看了幾...(恕刪)



原本擁有可以賺一千萬的商品,現在變成只能賺七百萬的商品,就是損失三百萬獲利。

可以反證曝光率讓其受惠,但對店家來説,負面曝光也有可能造成其損失,加上以目前的曝光方式來看,評價以負面為主,很難反證成獲利。


俊 介 wrote:
原本擁有可以賺一千萬的商品,現在變成只能賺七百萬的商品,就是損失三百萬獲利...(恕刪)


可是可以賺一千萬的商品,如果沒有登錯價格規格,也不可能有這麼多訂單,也就不可能有獲利七百萬啊,更奢談損失三百萬獲利了

如果APPLE真的認為損失,直接取消訂單,為何還要保留訂單,意圖使買賣成交在WIFI價格呢?
居然被揪出來,真是有趣
funny5485 wrote:
剛剛收到結果 順利通...(恕刪)

↑這是你2年前的留言,
Mac mini你是有訂到19900買到的人,
沒想到2年的光景,
就對標ipad mini的人這麼不以為意,
佩服!佩服!
1. 兩日確認機制乃法所明定,無論apple或pchome皆適用。
2. 我沒下單購買所以不清apple楚他們處理機制。如果他已修正公告並提供退訂機制,那仍無不當得利之虞。
3. 七日鑑賞期乃法律認為足以讓消費者有充分時間鑑賞(相對於google的30分鐘,我也認為誠意十足),若超過此限,法律保障機制已過,實在難以歸責賣家。
4. 我認為apple應盡量延後出貨時間,讓買家有充裕的猶豫期,可以決定取消訂單,但對於真正想買wifi版之人似乎也有所不便。
5. 若蘋果第一時間採用取消訂單方式處理,依網民個性,恐會引起更大的爭議及撻伐。
6. 一再主張蘋果此為廣告手段者,我認為是來亂的,以蘋果這等規模之公司,也不缺業績(台灣很多人等很久了),全無以此拙劣手法廣告之動機,這是真心之論。
  • 2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