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十字星987654321 wrote:
謝謝
剛有去電apple...(恕刪)
1. 提供手機購買憑證(專賣店開具的小票或發票)
2. 包裝盒SN碼標貼、身份證、保修卡、三包證明等資料的復印件
交給蘋果進行驗證 (PS :購買憑證必須是蘋果認證或者蘋果官方開具的,後補票以及一些經銷商的票據都不能作為驗證資料 < 網路資料)
在確認無誤後會提供解鎖ID和密碼。你可以試試看
只要能夠向蘋果證明你是此裝置的持有人,只要是軟體可以搞定的問題,就沒有解決不了的
資料來源
2. 包裝盒SN碼標貼、身份證、保修卡、三包證明等資料的復印件
交給蘋果進行驗證 (PS :購買憑證必須是蘋果認證或者蘋果官方開具的,後補票以及一些經銷商的票據都不能作為驗證資料 < 網路資料)
在確認無誤後會提供解鎖ID和密碼。你可以試試看
只要能夠向蘋果證明你是此裝置的持有人,只要是軟體可以搞定的問題,就沒有解決不了的
資料來源
那幾乎沒有成立359的可能,該條文冗成具文。
查該件無故之構成要件乃為買賣成立前(即取得所有權前),
又驗機完,未成立交易後,受出賣人退出帳號之意思而不作為,
自不能謂非無故之理由而阻卻違法。
註:朋友,306也是以「無故」為要件,若有心學習,
學校老師應該都有教,若因此限縮無故的構成要件,
那也代表人人都可以把驗機當理由,光明正大討價還價了,
對吧?
近年修法重點多將「電腦」相關的320以下、354以下併入359,
以避免競合問題,您可以再研究一下,俾利於版友,
最後,您亦可參詳近期幾個類似判決,終能學有所獲。
祝 平安順心
jason1181 wrote:
刑法第359條《無故...(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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