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7條:「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之情形。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真的氣不過就找消保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