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Record
這是披頭四開的音樂公司,轉述一下BBS看來的結論:
Apple record 好久以前有控告過Apple 電腦說侵權,之後和解條件就是蘋果電腦不得藉由Apple record的東西做宣傳 ( 多久以前.....快30年有了吧 ),想想也對,當時披頭四如日中天,一家電腦公司不論Logo或者名稱都那麼像,當然會提告確認自己的權益
然後在2000年初頭,小野又再跟Apple 電腦槓上,說Apple電腦的itune不得有披頭四的音樂,這次判決算是Apple電腦贏了,理由是當時的判決只限定在CD跟唱片上(黑膠那種),現在的itune他只是媒介,他提供平台來讓User來賣音樂
如果認真講,iTune比較像是百貨公司,收取規費而已,不能將30年前的判決無限上綱。
當然,我相信應該是有上訴啦,可能到了今天,Apple電腦跟Apple record 的條件有談好了,讓披頭四的音樂可以在iTune來賣。
個人覺得有兩層意義啦
1.Apple更確認了往後音樂販售模式,以往的唱片行的將更式微。
2.Apple 電腦總算打贏Apple record了.........
( 更深一層 => 老賈:淦,總算可以賣當初的偶像唱的音樂了,Yea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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