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ny5485 wrote: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所以,別再拿什麼蘋果的購買政策說什麼不能退貨什麼的,
就算它真的只出wifi給我,
我照樣還是會拿它來爽爽的玩,
然後最後一天退給他們,
我就要看看他會向我收整新費嗎??...(恕刪)
嗯,要看你有沒有辦法解除買賣契約, 所謂的解除買賣契約,就是回復原狀。 也就是apple退你完好的錢,你還人家「完好」的東西。
無需說明理由,或是負擔任何費用。
如果你還的不是完好的,無法「回復原狀」。 賣方是有權利和你收取費用,以「回復」原狀。 所謂的原狀,不一定是完完全全把包裝都包回去。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5就邍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所以試用的時候請注意不要毀損到,要不然還是得償還價額。
七天是猶豫期,並非真的「鑑賞」期。
funny5485 wrote:
你引那些條文我知道,
但你看實務上哪一個是真的要回復完全沒拆的,
沒拆怎麼知道裡面有問題??
你有看過實務上是真的完全沒拆的??...(恕刪)
實務上好像有判例出來。 就是廠商不能刻意用很難拆的包裝,讓客戶難以拆開,然後再以包裝昂貴的理由索取整新費。
拆掉包裝檢視在實務上大多是可以,但試用的話就要保持物品不損害雙方利益,可以回復原狀的狀態。
超出的話,廠商是可以索取整新費。
如果只是拆開包裝的話,因為整新費用不高,所以實務上很少收整新費。
另外你說到「問題」。 如果東西一拿來就有問題,不管有沒有拆,有沒有用,只要有問題,就更有法律上的權利要求賣方負擔責任。 賣方可以選擇給你一個一模一樣新的,或是退費(兩者皆可)。就算是在店面買,也是有要求的權利。在實務上賣方大部分都是使用換給你一個一模一樣新的,比較少選擇退費,但兩者都合法。
網購的消費者保護法,是保護因為用郵購、訪問、網路,因為沒辦法看到東西的「實體」,所以法律保護你可以先看到「實體」,然後給你七天的時間考慮並猶豫這個實體跟訪問、郵購或是網路上看到的東西能不能接受,而不是使用了才說不合我意。因為「合意」非常難以「認定」。
所以在實體通路買了東西,回家使用後,除非有了「問題」,不然是不能無條件退貨的。
所以才說 網購的七天是猶豫期,因為沒看到物品本身,所以給你機會摸,有辦法的話你就試用,但最好不要毀損。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