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怎麼可能不負保管之責
兩造都已經成立寄託契約了
店家就應該盡應盡的注意義務
縱使店家牌子上寫著不負保管之責都有違消保法定型化契約條款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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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很明顯一付事不關己的樣子
但別忘了民法188條第1項店家要與工讀生負連帶賠償之責
所以你也是可以直接對店家求償
當然店家賠你後他可以內部再對工讀生求償
但這又是另一段故事
至於賠償數額
就貴重物品之價值的確負有告知義務
很難要對方負全責
想想看如果你今天包包放了一百萬現金卻未告知
弄丟了卻要對方負全責
這要不是讓受寄人負過大之風險嗎?
如果一開始說明貴重物品價值
那對方也自然會更加注意不是
這時如果還是發生損害要對方負全責也比較合理
以上供參考
mlcat wrote:
其實不要説易碎品,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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