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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我以爲盗圖盗文這種土匪行爲已經在台灣消失了

我國法律沒有將肖像權或隱私權,直接條文化列舉,主要考慮需保留相當大彈性。
大法官解釋,認為隱私權應受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妨礙名譽與隱私權並不相同,隱私權是指私人私密處所,有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外洩之權利。
妨礙名譽是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侮辱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

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受憲法所保障,但是新聞報導還是並不能損害個人權益。

公開披露使當事者感覺困窘,是否侵害隱私權 ?
這部分還需個案及事實認定,

作者Hana Lin 文章中一段內容,
不知道買這麼多是要自己用,還是給小孩子用的,或者要來徹底研究對手產品,才能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呢?!
已避免困窘情事,並沒有用
侮辱他人人格,造成名譽受到損害文字。

法律上肖像權解釋是財產權一種,所以肖像非經肖像人同意不能營利。記者是領取公司酬勞,因工作上拍攝圖片屬新聞報導需要,非經肖像人同意並不能轉售圖利。
應該要註明出處的,尊重作者也尊重自己
不然媒體記者也太好當了,上網到處抓文就好了..

湯國王子 wrote:
台灣媒體只有主播能看...(恕刪)


一群主播 高八度的音量外加激動地揮舞著手勢!

不知是搶演講比賽第一名還是報新聞,這就是我們的主播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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