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17日電視補助,已購買者大約幾日內去要求換發票才合理?

各位前輩,小弟從事家電銷售,今接到客人要求4/28購買的電視要求明天重開發票給他,這於稅法似乎並不合法,也已超過廣義的七天鑑賞期,小弟婉拒客人後,他很生氣說他有打電話給經濟部能源局詢問,該單位說他們四月初就開始研議方法,只是現在才公布。客人緊咬這點,說我們銷售時不據實已報,造成他的損失,堅持要換開發票,不然他就要退貨?但是我們也是看了昨天的新聞才知道確切的方法及時間呀?只是他完全不聽我們的解釋,一直認為我們必定知道內線消息,只是隱瞞不說~~~小弟是先跟他說會再跟老闆討論,看如何處理。
很想請教各位前輩,遇到這樣的狀況能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2012-05-17 0:07 發佈
都超過七天了 去告也沒用阿 口說無憑

除非白紙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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