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四台訊號就應該立即向管委會或第4台業者反應呀,怎麼會還看了半年,
個人覺得目前現在應該做的事是會同第4台業者和管委會確認一下是否是所有共同天線都被接到第4台的訊號源還是只是你家中的線路接在第4台的訊號源,若是前者一定要拍照存證,這樣您才比較有勝算。
雖然樓主給的資訊不多,但本件應分成兩個部分看.
1. 樓主看了六個月的免費第四台===>民法179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所以樓主要付這六個月的錢,可能還要加利息. 或者把不請自來的訊號看成"現物邀約"你看了就是承諾此邀約. 不管用哪一個看法,樓主都要付錢.
2.業者發現後要求簽約解決,這個部分只是業者提出新的邀約.答不答應決定權在樓主,與本案無關. 而追索兩年價款這件事,除非樓主當時簽約時有這條,否則是絕對無法成立的. 假使合約書中有這條,業者要舉證樓主偷接. 而不是樓主舉證自己沒偷接.
有點年紀的人應該還記的多年前"讀者文摘"主動寄書給非訂閱戶.
這跟樓主遇到的這件滿像的.
最後結果是,如果你把雜誌拆封看了,你還是要付錢. 但雜誌業者無法要求你訂閱該雜誌一年份.
你會問.那雜誌在那裏怎麼辦? 我還要付郵費把他寄回去嗎?答案是不用,留在你信箱裡別動他就好.
當然,第四台線路是他們幫你接的,約滿後應該回復. 當第四台自己送訊號來,你不應該看,看了就是承諾第四台的現物要約,所以,聰明的人看到這都知道這種事怎麼解決了.
舉證有看沒看是業者的責任,樓主大可跟業者說,"我這六個月來都沒看!"只可惜樓主已經承認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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