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uziu wrote:
這個有好笑難道你不知...(恕刪)
請01的大大看看小弟思考有無謬誤之處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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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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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法是可以移轉你所購買的電腦程式著作所有權
販售(?)沒有明文規定不行那應該就是可以
不過Blizzard Entertainment也不是省油的燈
http://tw.blizzard.com/zh-tw/company/about/termsofuse.html
就我的解讀暴雪很有可能會主張它所販售的產品包屬於虛擬產品包,因此會在法庭上主張其販售之商品為虛擬伺服器上的服務條約,也就是終身暢遊的權利,消費者所買到的是終身使用的一紙合約,而不是實體的著作權商品。
1.帳號。即使本協議載有任何相反條款,您瞭解並同意您不應對於帳號享有所有權或任何其他財產利益,且您進一步瞭解並同意暴雪娛樂永久擁有且為其利益而擁有該帳號之一切權利。暴雪娛樂不承認帳號之轉讓。您不得購買、販賣、贈與或交易任何帳號,或是要約購買、販賣、贈與或交易任何帳號,且任何此類嘗試應視為無效且不成立。
2.虛擬物品。暴雪娛樂擁有本服務和遊戲之所有內容、對其享有授權之權利、且對服務或遊戲顯示之內容享有其他權利。您同意您對任何該等內容不具任何權利或所有權,包括但不限於出現於或源於遊戲之虛擬商品或貨幣,或者任何與帳號相關或服務所儲存之任何其他屬性的物品。暴雪娛樂不承認遊戲外的任何虛擬財產之轉讓,或是於「真實世界」中銷售、贈與或交易任何出現於或源於遊戲之任何物品,除暴雪娛樂另以書面明示授權者,不在此限。據此,未經暴雪娛樂書面許可,您不得於遊戲外販賣遊戲物品或貨幣以獲得「真實」貨幣,或於遊戲外進行物品或貨幣交易以取得有價值之物。
3.遊戲轉讓大多數遊戲客戶端隨附之驗證密鑰僅得使用一次,且遊戲授權將連結至所註冊之帳號。遊戲客戶端的遊戲授權之轉讓,受相關適用之遊戲最終用戶授權協議所規範;惟任何遊戲客戶端之轉讓不對您所註冊之帳號造成影響,且該註冊帳號不隨該遊戲客戶端進行轉讓。購買使用過之遊戲客戶端授權,必須按www.Blizzard.com所詳列之流程進行處理,且需支付一筆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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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虛擬序號販售的附註
1.星海爭霸II 虛擬暢遊星戰包遊戲序號1組
2.星海爭霸II 免費1天序號2組
此為星海爭霸II虛擬遊戲序號,本產品包含一組遊戲序號可供使用者無限次地執行單人作戰或多人作戰遊戲;以及兩張尊榮體驗序號,提供1天的遊戲時間。無限次地執行表示一名使用者可透過Battle.net執行單人戰役或多人對戰遊戲而無需支付額外的使用費,但受Battle.net使用條約所規範。
•必須安裝星海爭霸 II 遊戲主程式
•需連線至網際網路
•需註冊至 Battle.net
•玩家需自行承擔所有連線至網際網路之相關費用
•消耗性商品以及商品銷售網頁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因商品屬性特殊,或有保存期限問題等,故無法退貨,請您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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